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上海市统计局 2020-01-08

(2019年12月12日修订)

为进一步加大统计信息公开力度,推进统计公开透明,更大限度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是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本部门政府信息,主要包括机构设置和基本职能,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部门统计调查查询,统计事务办理,以及统计调查数据(调查年鉴、月度调查)。

下列事项不属于公开范围: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等内容的资料;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政府网站:“上海统计”网站(http://tjj.sh.gov.cn);

2.“上海调查”微信公众号;

3.《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4.其他: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依据《条例》规定,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负责对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个人和单位均应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或单位介绍信,并填写《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表》,同时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表》,同时请在邮件名称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本机关受理处领取纸质表格,也可以在“上海统计”网站信息公开专栏“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页面下载电子表格。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若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十三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和《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本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办公室负责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办公及通讯地址:威海路48号18楼1815室 邮政编码:200003

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1:30 14:00-17:00

联系电话:021-53857967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