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上海市统计局 2026-03-27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各项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本市统计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杜绝随意检查、重复检查,助力上海打造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上海市统计局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本市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市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检查事项

  (一)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二)对统计调查对象开展数据质量核查;

  (三)对上级交办、部门移送、群众举报的统计违法线索开展定向检查;

  (四)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上海市统计条例》;国家统计局制定颁布的《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和《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印发的《上海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

  三、计划检查时间

  自2026年4月1日至2027年3月31日。

  四、检查主体

  上海市统计局

  五、检查对象范围

  本市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中的全部单位共61831家,本计划年度内抽选其中359家开展行政检查,抽查比例为0.58%。

  六、检查方式与频次

  现场检查:对同一企业,本计划年度内常规现场检查不超过1次;

  非现场检查:探索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通过联网直报平台、数据比对分析等方式开展非现场核查,提升检查效率。

  七、工作要求

  (一)严格规范执法。市统计局各处室(单位)应严格落实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依法依规实施检查任务,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执法人员应按计划申领发送“检查码”,确保检查过程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处理公正。

  (二)优化服务指导。坚持公正文明执法,有序开展行政检查工作,切实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减少行政检查对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在检查中主动宣传统计法律法规,指导企业规范统计基础工作。

  (三)强化结果运用。将涉企行政检查结果作为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对典型案例加大通报曝光力度,形成震慑效应。

  上海市统计局 

  202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