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需递交的材料 2008-01-03 上海市统计局
*涉外调查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上海市统计局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将不再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申请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
(三)法人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下列法人资格证书或者批准文件之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其复印件;
(五)分数达到80分以上的涉外调查测试问卷(闭卷笔试);
(六)申请之日前一年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调查问卷和合同复印件等;
(七)资料保密制度;
(八)由申请机构自行出具的关于本机构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的说明;
(九)取得上海市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之日起至申请之日,从事涉外调查项目的总结。总结应包含申请机构的能力、客户、业务发展情况和遵守法规、国家政策等情况;
(十)取得上海市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之日起至申请之日,申请机构按要求填写的《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登记表》。
以上申请表用钢笔填写,所有申请材料均须使用A4纸,一式三份,问卷和合同复印件均需翻译成中文。每份中的各项材料均需由申请机构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机构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涉外调查机构应将有效期已届满的原《涉外调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在接到延续的《涉外调查许可证》时递交至上海市统计局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