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体育局 上海市统计局联合发布2015年上海市体育产业规模及增加值数据的公告
上海市统计局 2017-02-13经统计核算,2015年上海市体育产业总产出(总规模)为910.13亿元,增加值为351.22亿元,占当年全市GDP比重1.4%。体育服务业(除体育用品和相关产品制造业、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外的其他9大类)总产出和增加值分别为548.56亿元和276.09亿元,占上海市体育产业总产出和增加值的比重分别为60.3%和78.6%。按照国家体育产业11个大类分类,体育服务业中的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销售、贸易代理与出租业总产出和增加值最大,分别为350.77亿元和170.06亿元,占上海市体育产业总产出和增加值的比重分别为38.5%和48.4%。
特此公告。
附件:2015年上海市体育产业总产出和增加值
上海市体育局
上海市统计局
2017年2月13日
|
附件
2015
年上海市体育产业总产出和增加值
|
||||
|
体育产业类别名称
|
总量(亿元)
|
结构(%)
|
||
|
总产出
|
增加值
|
总产出
|
增加值
|
|
|
上海市体育产业
|
910.13
|
351.22
|
100.0
|
100.0
|
|
体育管理活动
|
26.26
|
17.96
|
2.9
|
5.1
|
|
体育竞赛表演活动
|
23.35
|
14.95
|
2.6
|
4.3
|
|
体育健身休闲活动
|
40.38
|
25.84
|
4.4
|
7.4
|
|
体育场馆服务
|
15.59
|
11.62
|
1.7
|
3.3
|
|
体育中介服务
|
6.81
|
1.42
|
0.8
|
0.4
|
|
体育培训与教育
|
12.49
|
10.00
|
1.4
|
2.8
|
|
体育传媒与信息服务
|
31.10
|
17.49
|
3.4
|
5.0
|
|
其他与体育相关服务
|
41.81
|
6.75
|
4.6
|
1.9
|
|
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制造
|
346.06
|
71.25
|
38.0
|
20.3
|
|
体育用品及相关产品销售、贸易代理与出租
|
350.77
|
170.06
|
38.5
|
48.4
|
|
体育场地设施建设
|
15.51
|
3.88
|
1.7
|
1.1
|
|
注:若总量与分量合计尾数不等,是因数值修约误差所致,未做机械调整。
|
||||
附注:
1.指标解释
体育产业总产出(也称总规模),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所有体育货物和服务的价值,反映常住单位从事体育生产活动的总规模。
体育产业增加值,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所有常住单位一定时期内进行体育产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
常住单位指在我国的经济领土上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经济单位。生产是指在机构单位的控制和组织下,利用劳动、资本、货物和服务投入,创造新的货物和服务产出的活动。
2.核算分类
体育产业核算分类采用《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2015年第17号)。《国家体育产业统计分类》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为基础,根据体育生产活动的特点,将符合定义的类别重新组合而成,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派生分类。
体育产业核算采用两级核算分类。第一级分类按照活动特点分为体育用品和相关产品制造业,体育场地设施建筑业和体育服务业三大类。第二级分类是在第一级分类的基础上,选取国民经济行业小类共130个分别归属,其中体育用品和相关产品制造业包括37个行业小类,体育场地设施建筑业包括3个行业小类,体育服务业包括90个行业小类。在130个行业小类中,11个行业小类的全部活动属于体育产业活动,119个行业小类的部分活动属于体育及相关产业活动。
3.核算方法及数据来源
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家体育产业总产出和增加值核算方法》,体育产业增加值采用生产法和收入法进行核算。
核算所需的数据主要来源于三个部分。一是上海市体育局有关资料,包括体育产业专项调查资料、部门服务业财务统计报表等;二是上海市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包括2015年GDP最终核实有关数据以及有关专业统计年报资料等;三是有关部门资料,包括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等部门统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