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国民经济核算
  

   地区生产总值(GDP)是地区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目前,上海地区生产总值由国家统计局统一核算。按照国家统计局最新地区GDP核算和数据发布制度规定,GDP核算分为初步核算和最终核实两个步骤。通常,年度GDP最终核实后,要对季度数据进行修订,称为常规修订;在开展全国经济普查,发现对GDP数据有较大影响的新的基础资料,或计算方法及分类标准发生变化后而对年度GDP历史数据进行修订后,也要对季度GDP历史数据进行相应修订,称为全面修订。


  本年鉴所公布的GDP核算数据包括:(1)按照当年价格计算的总量;(2)可比增长及指数。GDP总量变动受到价格变化和物量变化共同影响,在比较不同时期的GDP总量时要剔除价格变化的影响,以反映生产活动成果的实际变动。本年鉴公布的GDP及相关指标的增速为剔除价格变动影响的可比增速,并在此基础上计算指数。本篇GDP核算行业分类标准采用国家标准管理部门2017年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本年鉴公布的GDP数据中,2022年为初步核算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