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统计局制定《郊区(农村)统计调查工作考评办法》
上海市统计局 2003-03-31市统计局制定《郊区(农村)统计调查工作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加强郊区(农村)统计工作和队伍的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上海市统计局最近对区县(农村)统计调查工作考评办法作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下发了《郊区(农村)统计调查工作考评办法》。
《办法》对考评内容作了明确。一是统计报表制度执行情况。包括农村年报、住户调查、产量调查、农经调查等。二是基层、基础工作。包括抽样调查网点的管理、乡镇统计机构的组织与业务建设、干部培训、基础工作规范化等。三是统计分析报送及统计服务情况。包括月度分析、半年度、年度报告和各区县自编的快报、小手册、为党政部门和社会提供服务等。四是其他调查研究工作和临时性工作。包括上级布置的各项专题调查、动态监测、分析研究、信息自动化、行政管理等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其他临时性工作完成情况。
《办法》强调,各区县围绕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点”、“热点”问题提供的统计分析报告、课题、专题调查资料、重大信息、情况反馈等得到上级党政领导批示,社会反响大的,或在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基础工作、信息自动化等工作中推进改革创新,并取得明显成效的,给予加分奖励。
《办法》规定,每年12月1日至下一年度11月30日为一个考核周期。评比表彰按年度进行。表彰设综合奖和单项奖两项。
 吕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