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建立县以下行政区划变更上报备案制度
上海市统计局 2003-03-31本市建立县以下行政区划变更上报备案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民政部《关于建立县以下行政区划变更备案及通报制度的通知》精神,日前,市统计局和市民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县以下行政区划变更上报备案制度的通知》。《通知》要求:(1)街道、乡镇的区划变更资料,由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汇总,分别于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汇总资料报送市统计局设计管理处和市民政局计财处。(2)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自治性组织变更资料,由区县民政局汇总,分别于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将截止到当年6月20日和12月20日前的资料报送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同时报送同级统计局。由市民政局区划地名处将资料汇总后,于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报送市统计局设计管理处和市民政局计财处。(3)县以下行政区划变更备案及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变更前行政区划、居(村)委会代码和名称、变更分类情况(新建、合并、撤销、分立、改名等)、变更后行政区划、居(村)委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