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出通知全面部署本市第一次经济普查
上海市统计局 2004-03-15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出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要求,3月10日,市政府向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委、办、局下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一次经济普查的通知》(沪府发[2004]10号) 。通知明确了本次普查的目的和意义、普查的对象和范围、普查的内容和标准时点、普查的组织实施方式。并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各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顺利进行。 二、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广泛深入地宣传普查的重要性和实施方案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这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