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统计局巡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2005-04-04


关于印发《上海市统计局巡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nbsp各区、县统计局:

   &nbsp现将《上海市统计局巡查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一日

上海市统计局巡查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与区县统计局的联系与沟通,依法开展对区、县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和《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nbsp第二条 市统计局的巡查对象是本市各区县统计局。
   &nbsp第三条 下列事项,列入巡查内容:
  (一)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统计制度和本市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区县统计调查项目审批与管理的执行情况;
  (四)统计队伍和行业作风建设情况;
  (五)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基础工作情况;
  (六)市统计局认为应巡查的其他内容。
   &nbsp第四条 根据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既可以进行综合巡查,也可以进行专项巡查。
   &nbsp第五条 市统计局每年有计划地选择三分之一左右的区县统计局进行巡查。
   &nbsp第六条 巡查工作必须按计划进行。巡查工作计划应当列明下列内容:
  (一)巡查对象;
  (二)巡查时间;
  (三)巡查工作任务;
  (四)巡查组组成人员。
   &nbsp巡查工作计划必须经市统计局党组批准。
巡查组执行巡查工作计划范围内的任务,不干涉巡查对象的正常工作。
   &nbsp第七条 巡查组组长由市统计局党组指定。巡查组组成人员根据巡查内容从市、区统计部门中选调。
   &nbsp第八条 实施巡查工作,应当提前通知巡查对象,告知巡查内容、形式、时间、具体要求和巡查组组成人员。
   &nbsp第九条 巡查工作按照下列形式进行:
  (一)听取巡查对象工作汇报;
  (二)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
  (三)查阅有关账表资料和原始记录;
  (四)随机抽查基层统计部门和单位。
   &nbsp第十条 巡查组在巡查工作中,应当虚心听取巡查对象对市统计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nbsp第十一条 巡查组巡查工作结束时,应当与巡查对象的有关领导或领导班子交换意见,沟通有关情况。
   &nbsp第十二条 巡查组应当将巡查工作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形成书面巡查报告,及时报市统计局党组。
   &nbsp第十三条 巡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市统计局责令改正,严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巡查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应上报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
   &nbsp市统计局认为必要时,可将巡查报告抄送区、县人民政府。
   &nbsp第十四条 实行巡查工作责任制。巡查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认真执行巡查规定,如实反映巡查情况,并对巡查报告负责。
   &nbsp第十五条 巡查对象和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对巡查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市统计局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纪检监察部门必须及时核实处理。
   &nbsp第十六条 市统计局成立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巡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巡查工作的日常事务由法规处负责。
   &nbsp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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