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 1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统计局 2006-09-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8月29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制度》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