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制定《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

上海市统计局 2010-05-17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时有效地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市监察局及市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根据有关规定制定了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并于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印发 <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 的通知》(以下简称《移送制度》)。

《移送制度》规定: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分别依照《行政监察法》和《统计法》的规定履行职责,认真做好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工作,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以及制度规定的程序做好案件的移送工作。其中: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时,认为应当给予监察对象处分且依职责无权处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监察机关处理;监察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时,认为应当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监察建议,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移送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为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规范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移送,更好地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起到了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