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2010-06-11

为进一步推动贯彻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坚决反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确保上海统计数据质量真实可信,根据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10]38号)精神,本市决定在今年6月至9月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近日,市统计局、监察局、司法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四部门已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沪统字[2010]35号)(以下简称《通知》)。

这次大检查的对象包括组织领导统计工作的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队以及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检查内容主要是2008年以来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重点检查统计违法违纪和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及保障措施方面。这次大检查从2010年6月份开始,至9月份结束。分为宣传动员和自查、重点抽查、处理和总结三个阶段。为加强对大检查的统一领导,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上海调查总队联合成立了以市统计局局长王志雄为组长,市监察局副局长王玉、市司法局副局长邰荀、市统计局副局长吴铭、调查总队副巡视员张严为副组长,四部门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上海大检查领导小组。

《通知》强调:对大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分别不同情况依法严肃处理。为提高大检查效果,国家和上海将在大检查过程中和结束后集中通报、公开一批典型案件。大检查结束后,市大检查领导小组将对大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