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统计局印发《定期反馈区县注册地数据资料制度(试行)》
上海市统计局 2015-07-05为满足各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对注册地口径数据资料的需求,市统计局制定了《定期反馈区县注册地数据资料制度(试行)》,并于2015年6月18日印发。
制度规定:第三次经济普查基层数据资料于2015年6月底前按注册地全部反馈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年报基层表和综合汇总表(详见制度目录)于次年6月底按注册地反馈;定报基层表和综合表(详见制度目录)于1、4、7、10月底前按季度反馈。
本制度印发为系统内建立按注册地反馈数据资料的长效工作机制提供了制度保障。今后其他资料的反馈也将建立类似制度,以及时、规范的为区县政府统计机构和相关部门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