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6年上半年本市社会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2006-05-24


各有关单位:

加强本市服务业统计工作,全面掌握本市服务业发展情况,根据上海市统计局《社会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决定对本市社会服务业企业和事业单位开展2006年上半年统计调查工作,统计期别为2006年1-5月。

本次社会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按照在地统计要求组织实施,各社会服务业企、事业单位的统计报表均由所在区县统计局负责布置、收集和审核。请各有关单位积极配合各区县统计局,在规定时间内按调查要求认真完成本次社会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

由于本次统计调查数据是推算全市服务业宏观统计数据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对于各单位提供的统计数据,我局和各区县统计局将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为各单位保密。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