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2006-07-13

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本市从2006年1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统计人员开展申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

一、申请对象和条件

本市各乡镇(街道)统计员和现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中承担经常性统计任务的人员中,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统计类专业大专、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取得统计从业资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二、申请材料

申请者请携带下列材料:

(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

(三)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其两份复印件;非统计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需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其现已从事统计工作的有效证明一份。

(四)本人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三、办证地点

本市天宝路1021号西侧

联系电话65085509

监督电话65085726

四、办证时间

2006年11月1日起(节假日除外)每周周二、四

上午9:00 -11:30 下午1:30—4:00

上海市统计局

2006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