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县级统计机构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县级统计机构统计基础工作考核评价办法》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200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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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统计局: 现将《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征求 <县级统计机构统计基础工作规范> 和 <县级统计机构统计基础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意见的通知》(国统办函[2006]11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于9月28日前以电子邮件或书面方式报市统计局设计管理处。 县级统计机构统计基础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县级统计机构统计基础工作规范> 联系人:颜根娣 联系电话:53857050 电子信箱:yangd@mail.stats-sh..gov.cn
二○○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办公室 ———————————— 国统办函〔2006〕114号
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征求 《县级统计机构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县级统计机构 统计基础工作考核评价办法》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 为切实加强县级统计机构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健全完善规范的长效机制,使基层基础建设步入长期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我局制定了《县级统计机构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县级统计机构统计基础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并提出具体修改建议。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9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国家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司。 联系人:高婷68782330;李爽68782359 信箱:sgdfc_gj@stats.gov.cn;sgzhc_gj@stats.gov.cn
县级统计机构统计基础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使基层统计工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源头数据质量,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职能,更好地为党政领导决策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的规定,制定县级统计机构统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一部分基本规范 一、统计机构 县级统计机构包括全国所有县级统计局(包括县、旗、市、区,下同)、国家统计局各县级调查队以及县级统计机构所属的、独立开展统计调查工作的统计机构。 1、各县级行政区域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独立设置县级统计机构,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2、县级统计机构要具备开展正常业务工作所需的条件:独立的办公场所;专门存放资料的档案室或场所;齐全的办公桌椅、资料柜等;电话机、传真机等基本通讯设备;专用计算机、打印机以及完善的统计信息网络等。 3、县级统计机构的行政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大型普查以及专项调查经费要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二、统计人员 1、县级统计机构要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在领导职数、业务人员和后勤人员配备上保持合理比例,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作。 县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征得上级统计部门的同意。 2、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恪守统计职业道德,做到:忠诚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3、县级统计机构要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对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三、工作制度 1、县级统计机构要不断加强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制度建设。要建立、健全各项统计工作运行管理制度,包括各项业务工作制度,各项会议制度,工作纪律、岗位责任制制度,考核评估制度,学习、培训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等,以规范办公程序、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统计工作正常开展。 2、县级统计机构要实行“办事程序公开”制度:工作规章、办事程序、业务流程、对外窗口部门人员职责等要张贴在醒目位置;管理制度装订成册,并报上级统计部门备案;要定期检查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对管理规章不断加以完善。 第二部分统计工作运行规范 按照统计业务工作流程,县级统计机构的统计工作分为统计调查、统计分析、资料整理、开发和利用、统计管理等环节。县级统计机构要明确统计业务流程各个环节的工作任务、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具体组织开展各项业务工作。 一、统计调查 (一)统计任务的接受与布置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统计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统计调查。 2、召开有关会议或颁发文件,布置调查工作。要求调查任务明确,工作要求具体、清楚。 3、针对不同调查对象,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使调查对象理解和掌握报表填报方法及调查应注意的事项。 4、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方案)规定的范围向辖区内调查对象发放统计报表及报表填报说明,做到调查单位不重不漏。 (二)数据采集 1、按照统计调查制度(方案)规定的时间、范围要求采集数据,做好报表或数据接收的有关记录,保证调查单位不重、不漏,上报及时、准确,特殊情况要做出说明。 2、要求调查对象上报的纸介质报表填写工整、清晰,使用墨水笔或圆珠笔填写;统计指标要填写完整;纸介质报表必须有填表人、统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以磁介质或网络传输、电子邮件上报的统计报表文件名规范、格式正确,无病毒。 3、县级统计机构及工作人员不得代替调查对象填写或更改统计数据。对于缺报、迟报的调查单位,应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 (三)数据处理 统计人员要按照统计调查制度(方案)的规定对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报表进行认真的审核、录入、查询、修正,保障数据质量。 1、统计人员接收报表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后的统计报表应做到:指标填写完整;计量单位应用正确;表内指标之间无逻辑性、趋势性差错等。 2、根据统计制度(方案)规定的审核要求,使用计算机软件对报表和指标进行逻辑审核,对录入、填报错误、奇异值数据等进行查询,并要求调查对象进行修正。做到:录入数据和调查单位报送的统计数据一致(电话查询修正数据事后应由调查对象补报原始表);调查单位不重不漏;数据查询、修正及时;审核、查询记录填写完整、清楚;无逻辑性、趋势性差错,数据结构合理、正确。 (四)数据上报 按统计调查方案和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范围、方式上报资料,保证数据完整、准确。 1、数据上报要建立“统计报表审核报送流程卡”制度,明确责任。统计业务人员在报表规定报出时间之前,填报“统计报表审核报送流程卡”,内容包括:专业(报表)名称,主要数据、情况说明,统计业务人员、科室负责人、主管局(队)领导签字等内容,逐级送有关领导审核签字后上报。 2、要求以纸介质上报的统计报表干净整洁、内容完整、签章齐全;以磁介质或网络传输、电子邮件上报的统计报表文件名规范、格式正确,无病毒。上报资料要按要求报送报表处理及有关情况的说明,做到无逻辑性差错和漏填指标,计量单位正确,数据资料配套完整等。 3、统计人员在上级查询期间对查询的问题要尽快核查,及时答复。 二、统计数据质量评估 县级统计机构要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对重要的统计数据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和评估。 1、县级统计机构要成立由局(队)领导、科室负责人、统计业务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制定科学、严谨的数据质量评估方法,从规模总量、增长速度、比例结构、人均水平、历史资料、内在逻辑关系及相关部门资料等方面着手,运用纵向、横向对比以及综合分析判断等方法,定期对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数据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指标进行质量评估。对特别重要的统计数据,还应邀请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评估。 2、对重要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后要提出具体评估意见,形成书面报告并由全体参加评估人员签字。报告内容应包括:评估的结果,即对数据质量的评价;评估的依据,即对评估经过和评估方法的说明;建议和措施,即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的建议,或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数据提出的改进措施或调整数据的办法。 3、在评估中如发现数据存在问题,需要重新核实;严禁借评估之名,人为修改统计数据或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发生重大变化的数据评估结果要报上级统计机构,待核准后再对外发布。 三、统计分析 县级统计机构要定期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跟踪了解党和国家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对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开展综合分析和专题研究。做到制度健全、选题准确、观点正确、论证充分、对策、建议可行性强,为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提供优质服务。 四、统计资料发布 县级统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发布制度,按照“谁组织实施调查、谁管理与发布资料”的原则,对外发布和提供重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编印统计资料。 1、对外发布、提供的统计数据及时、准确。不越权、越级对外发布或提供统计资料;无违反规定擅自公布统计资料和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或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2、保证统计数据发布的权威性。对其他部门公开发布的统计资料加强管理,应当保持与县级统计机构的有关资料一致。 3、经审核可以公开发表的统计分析文章、调查报告、新闻稿件,均应以单位名义发表;发表个人研究文章及工作宣传稿件可以署个人名字,署名的稿件文责自负。 五、统计资料管理 县级统计机构应建立、完善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对统计调查取得的原始资料、统计台帐、经过整理汇总的综合资料、统计报告、统计执法案卷、重要文件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进行规范化管理,以真实记载、反映统计工作,更好地开发、利用统计资料。 1、制定本单位统计资料管理办法,明确统计资料管理的具体要求及管理职责。对各类统计资料进行整理,确定密级,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2、统计资料的保存时限:定期统计报表、专项调查资料、统计分析报告不低于三年;年度统计报表不低于五年;统计台帐、普查资料、重要统计文件、重大历史沿革统计资料等应长期保存;各种磁介质调查资料,要建立备份系统,并长期保存。 3、建立和完善统计资料交接和管理制度,如遇机构变动、人员调整,对所保管的统计资料要办理交接手续,防止丢失和损毁,确保统计档案资料的连续与完整。 六、统计管理 1、县级统计机构要按照上级统计部门的有关规定,规范统计调查行为。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统计部门布置的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原则上不对上级统计调查制度(方案)进行修订。如确需修订,应报上级统计机构审批。 为满足地方领导需要确需开展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充分考虑统计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尽可能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 2、各县级统计局是地方统计调查的管理机关,要依法对同级政府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进行管理。通过调查项目管理,合理界定部门分工,整合统计资源,提高统计服务能力,减轻调查对象负担。 ①制定并公布本地区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和办事程序。要求管理办法符合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完整,科学合理;办事程序公开、透明。 ②依据管理办法对申请机关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做出批准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做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③定期公布审批、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目录,加强检查、监督力度。 第三部分统计保障体系工作规范 一、统计信息化建设 县级统计机构要适应统计工作发展的需要,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步伐,逐步实现数据处理计算机化、数据传输网络化、数据保存电子化和办公自动化。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责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工作;建立、完善计算机使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充分利用政府政务信息平台,构建统计信息网络,实现与上级统计机构的网络连接;培养一批既熟悉统计业务又精通计算机的专业人才,为统计信息化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持。 二、统计法制建设 县级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县级调查队是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负责进行统计法制宣传教育,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保证统计工作正常进行。做到:组织地方、部门的领导、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社会公众学习统计法律知识;建立统计执法公示制度,规范统计执法的程序和执法工作流程;统计执法检查应实行统计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统计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统计执法工作;统计执法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建立健全统计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结合统计执法,进一步推进普法宣传等。 三、乡(镇、街道)及企业统计工作 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统计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并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要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配备适应统计工作需要的计算机设备;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加强业务培训。建立包括统计工作目标管理、统计岗位职责、统计数据上报、管理和质量要求等管理制度,保证源头数据质量。 县级统计机构基层基础工作规范是对县级统计机构工作的指导性要求,国家统计局将依据本规范内容,制定统计基础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以加强对县级统计机构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县级统计机构应按照本规范要求,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中心,建立健全统计业务流程各环节工作制度及各项管理和保障制度,形成科学的统计工作机制和完善的后勤保障机制,尽快实现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业务流程化、统计调查法制化、统计人员专业化、统计手段现代化。
县级统计机构统计基础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考核目的和意义 为了进一步建立激励机制,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提高统计工作规范化水平,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科学性和及时性,根据《县级统计机构基础工作规范》,对基层基础工作进行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对象 县级统计机构包括全国所有县级统计局(包括县、市、区、旗,下同)、国家统计局各县级调查队以及县级统计机构所属的、独立开展统计调查工作的统计机构。 三、考核内容 (一)基础工作 基层基础工作包括基层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工作条件、业务培训情况。 (二)工作制度 各项工作管理制度包括各项业务工作流程制度、工作纪律、岗位责任制制度、政治和业务学习制度、会议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考核评比制度,以及其他工作制度。 (三)优质服务 优质服务包括为地方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提供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研究成果──进度分析、专题分析,编印统计年鉴,发布统计公报等。 (四)统计创新 统计创新包括开展专项调查,改革统计体制,改进制度方法,开展课题研究等。 (五)专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 统计数据的生产过程中质量控制情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核: 1、数据采集:统计报表报送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等方面。 2、数据处理:统计报表的审核、数据录入、数据查询和报表汇总等阶段。 3、数据质量评估:对主要指标进行科学、客观的分析和评估,对数据变动情况进行分析说明。 4、统计数据上报:上报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等方面。 (六)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建设包括统计信息网络建设、计算机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应用的培训、数据库建设等方面。 (七)统计资料和统计项目管理 统计资料管理包括统计资料整理、资料保存期限规定、资料保密制度、资料交接制度和资料发布制度等方面。 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包括统计机构的调查项目管理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 (八)统计法制工作 统计法制工作包括建立统计普法、执法制度,积极组织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履行执法职责,建立执法档案等方面。 四、考核办法 (一)组织方式 按照考核内容要求,根据分级考核的原则,由国家统计局制定考评赋分标准,省统计局及调查总队负责统一组织辖区内的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考核。 (二)考核赋分 1、考核内容的权重 考核内容 权重 1、基础工作 0.15 2、工作制度 0.15 3、优质服务 0.10 4、统计创新 0.10 5、专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 0.20 6、信息化建设 0.10 7、统计资料和统计项目管理 0.10 8、统计法制工作 0.10 总计 1.00
2、考核评分标准(见附表) 3、考核记分方法 考核内容中除“专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外,其余的七部分内容均按百分制评分,计算各项得分时,按实际评分乘以该项被赋予的权重,即得每个项目的考核分数;“专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按800分制评分,在计算最后考核得分时需将此项评分先换算为百分制的得分,再乘以该项权重。各项得分进行加权计算后加总的分数即为被考核单位最终考核成绩。 五、评估标准 (一)根据考核得分情况确定被考核县级统计机构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A”为优秀级,考评得分90分以上;“B”为良好级,考评得分75-89分;“C”为达标级,考评得分60-74分;“D”为未达标级,考评得分60分以下。 (二)被评为“A”级的需报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被评为“B”、“C”、“D”级的县级统计机构由省级统计机构审核批准。 (三)评为“A”级的县级统计机构由国家统计局颁发等级证明,评为“B”及“C”级的县级统计机构由省级统计机构颁发等级证明,评为“D”级的不发等级证明。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等级证明规格标准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 (四)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考评实施动态管理。对考核为“D”级的县级统计机构,督促其限期整改。省级统计机构组织每年对被评为“D”级的县级统计机构进行考评,对被评定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C”级的县级统计机构进行复查,隔年对被评定为“B”级的县级统计机构进行复查。国家统计局隔两年对评定为“A”级的县级统计机构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进行降等级处理。 (五)县级统计机构对照本办法认为自身达到升级条件的,可向上级部门提出申请进行升级考评。 六、奖惩办法 (一)奖励 国家统计局对获“统计基层基础工作A级单位”的县级统计机构,进行表彰并予以奖励。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对本地区的基层基础工作先进单位进行表彰。 (二)惩罚 1、对连续两次考评为“D”级的县级统计机构,由市级统计机构提出警告;对连续三次考评为“D”级的县级统计机构,由省级统计机构在全省通报,并会同市级统计机构建议当地政府调整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国家统计局县级调查队由调查总队调整其主要负责人。 2、对出现统计数据质量重大责任事故的县级统计机构,除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及给予相应的处分外,当年的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按评为“D”级处理,并收缴在此之前获得的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等级证明。 3、对在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上级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将当年的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按考评为“D”级处理。 七、其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基层基础工作考核补充规定,并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附:
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注:加分的项目得分最高加至该项目所赋分值;减分项目得分最低减至0分,不计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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