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提前上报 建筑业季度统计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2006-03-21

上  海  市  统  计  局

沪统字〔2006〕12号


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提前上报建筑业季度统计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统计局关于提前上报

  建筑业季度统计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各有关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现将[u1]《国家统计局关于提前上报建筑业季度统计报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为满足国家统计局提前上报建筑业报表的要求,从2006年第一季度开始,“建筑业企业生产情况”(JZ201表)和“建筑业企业房屋建筑完成情况”(JZ202表)的上报时间由月后8日提前到月后4日17点30分前。请按此要求向上海市统计局报送。

  

  

  二○○六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统计  建筑业  报表  通知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