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统计局、局和总队各有关处室(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城乡划分工作抽查办法和上报补充资料的要求>
的通知》精神,为了在统计上准确划分城乡、确保城乡划分资料的真实可靠,决定在本市开展城乡划分工作质量自查、抽查工作。请按照《城乡划分工作质量自查、抽查方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此项工作。
城乡划分工作抽查办法和上报补充资料的要求> 附件: 1、城乡划分工作质量自查、抽查方案 2、区(县)级单位自查汇总表 3、乡级单位自查汇总表 上海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城乡划分工作质量自查、抽查方案 为了科学、准确地划分本市城乡范围,确保城乡划分资料的真实可靠,本市定于2006年8月起,在本市开展城乡划分工作质量自查、抽查工作。本市城乡划分工作质量自查、抽查工作由市城乡划分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各区县统计局负责本区县城乡划分工作质量自查。市城乡划分办公室将根据各区县上报的城乡划分资料和自查情况,组织全市抽查工作。 一、城乡划分工作质量自查办法 (一)自查范围 各区县统计局根据本地区的情况,自行组织实施城乡划分自查工作。每个区县先对所属的乡级单位属性代码与实际情况进行自查,然后分别抽查3个乡级单位,包括乡级单位所辖的全部街道、镇和乡以及下属的居(村)委会。抽查的乡级单位在本地区应有一定的代表性,重点放在城乡结合部。如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须与市城乡划分办公室协商调整。 (二)自查内容 被抽中的乡级单位检查所辖居(村)委会的城乡属性标识代码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重点检查村级属性代码为1、2、3、6的居(村)委会的实际情况。 (三)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分为城乡划分质量评估报告和自查汇总表(见附件2、3)两部分。各区县自查报告于2006年8月10日前上报市城乡划分办公室。 二、城乡划分工作质量抽查办法 (一)抽查范围 市城乡划分办公室采取随机抽样方法,抽取4个县级单位对其所划分的城乡属性进行质量检查。分别对被抽中的4个县级单位再随机抽查1个街道、1个镇和1个乡。 本次抽查的重点放在城乡结合地区,并在本市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二)抽查内容 1、被抽中的县级单位检查所辖乡级单位的城乡属性标识代码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重点检查乡级属性为1和2的街道、镇和乡的实际情况。 2、被抽中的乡级单位检查所辖居(村)委会的城乡属性标识代码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重点检查村级属性代码为1、2、3、6的居(村)委会的实际情况。 (三)抽查报告 市城乡划分办公室完成全市城乡划分工作质量抽查报告,8月15日前,随同本市城乡划分工作总结一并报国家统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