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关于修订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2007-05-08

上  海  市  统  计  局


沪统字〔2007〕17号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修订能源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统计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关于修订能源和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等事项的通知》(国统字[2007]47号)精神,现将修订后的本市《能源统计报表制度》(2006年统计年报和2007年定期统计报表)的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附表(P201-1表)”宾栏增加“回收利用”指标(第12列)。凡是对回收能源有销售活动或利用回收能源进行能源加工转换活动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都须填报“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附表(P201-1表)”中的“回收利用”指标。该指标仅限填高炉煤气、其他煤气、热力、煤矸石和工业废料五个能源品种。

  增加“回收利用”指标后,“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P201表)”中综合能源消费量的计算方法应改为:

  非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消费量的能源合计-回收利用的能源合计

  能源加工转换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消费量的能源合计-能源加工转换产出合计-回收利用的能源合计

  二、上述修订内容从2007年2季度开始执行。

  三、修订后的“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附表(P201-1表)”的表式可在市统计局网站上下载。

  四、程序将根据上述修订内容作相应调整,下发时间另行通知。

  五、新增大中型工业企业能源联网直报工作

  从2007年一季度开始,新增大中型工业企业能源联网直报工作。

  填报范围与工业联网直报相同,为大中型工业企业。填报表式为“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P201表)”、“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附表(P201-1表)”和“重点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NY106表)”,其中NY106表在网上显示为“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P207表)”。报告期为季报,上报时间为季后15日前。

  目前,能源报表的报送方式没有实现“并轨”,因此,企业在联网直报的同时,仍须按制度要求将企业数据上报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和各区县统计局。

  附件: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附表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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