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上海市统计局贯彻国家统计局〈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2008-03-27

上  海  市  统  计  局


沪统字〔2008〕11号



关于废止《上海市统计局贯彻国家统计局〈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各主管局(公司)统计部门:

  为贯彻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第10号令)精神,规范本市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我局已制定并下发了《上海市统计局关于〈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实施办法》,并于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我局1998年11月发布的《上海市统计局贯彻国家统计局〈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予以废止。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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