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统计法制宣传作品征集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2008-08-07


上  海  市  统  计  局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沪统字〔2008〕34号



关于开展统计法制宣传作品征集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各调查队:

  为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25周年,并向全国统计法制宣传作品征集活动推荐统计法制书画作品,按照《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统计法制宣传作品征集活动的通知》(国统办字[2008]89号)要求,本市将于近期开展统计法制宣传作品征集推荐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围绕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体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大力弘扬现代法治精神,充分反映《统计法》颁布25年来本市统计事业取得的成就,努力营造依法统计、依法普查的良好氛围,提高本市统计人员和社会公众参与经济普查的积极性。

  二、活动要求

  (一)本次征集活动范围仅限于书画作品和纪念文章,作品内容应当紧扣活动主题。

  (二)书画作品中,美术为绘画作品,书法为手抄或自创作品,规格均为三整尺以上,八整尺以下。书画作品请勿装裱,用铅笔在作品背面右下角写明标题(和画面相同)、规格和作者姓名、所在区(县)、乡镇(街道)地址、邮编及工作单位、联系电话。作品画面上写清作者姓名并加盖名章。书法作品以竖式为宜,作品如系草书、篆书应另附释文。书画作品如一幅多张应当标明顺序号。

  (三)纪念文章以散文、诗歌等形式为主,字数一般不超过3000字。

  三、活动方式和评选表彰

  各区、县统计局和调查队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制宣传作品的征集和投稿工作,各区县推荐书画作品不少于1幅,纪念文章不少于1篇。书画作品请于2008年8月20日前统一寄送市统计局法规处,纪念文章的纸介质版和电子版请于2008年9月15日前统一寄送市统计局法规处。市统计局将对有关单位所征集的作品进行初评后向国家统计局推荐投稿。

  本次活动原则上不退稿。书画作品如需退稿,请各区、县统计局在寄送的书画作品中注明。

  国家统计局将组织专家对作品进行评审,对优秀作品给予表彰,还将推荐部分优秀作品参加第六届全国法制宣传书画作品征集活动。

  联系地址:四川中路220号311室市统计局法规处

  联系人:应君

  联系电话:63231100

  E-mail:yingj@mail.stats-sh.gov.cn

  

  

  

  

  上海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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