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结合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积极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2008-12-10


上  海  市  统  计  局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沪统字〔2008〕58号



关于结合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积极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各调查队:

  今年的12月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颁布25周年纪念日,12月份是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月。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积极配合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活动的通知》(国统字〔2008〕155号)和本市统计工作要求,将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统计法制宣传旬等为契机,结合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大力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活动。现将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宣传活动的主题为: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坚持依法普查,保障数据质量。

  二、活动时间

  从11月下旬开始至12月底。其间,12月4日全国法制宣传日、12月8日《统计法》颁布25周年纪念日和12月31日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登记日为重点宣传日。

  三、活动内容

  (一)结合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积极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活动。要结合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宣传月活动,广泛宣传统计法特别是《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使全社会了解统计在国家决策和管理推动科学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开展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良好基础。

  (二)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12.8”《统计法》颁布25周年纪念日活动。12月4日和8日前后,区、县统计局和调查队要围绕本次宣传活动的主题和重点,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认真组织好各种面向全社会、以传播统计法律知识和经济普查知识为主的普法宣传活动,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法律规定,自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认真组织好统计法知识竞赛活动。为纪念《统计法》颁布25周年和宣传《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家统计局组织开展了全国统计法知识竞赛活动。区、县统计局和调查队要按照市统计局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办公室《关于参加全国统计法知识竞赛的通知》(沪统办字〔2008〕21号)的要求,做好知识竞赛的组织工作。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统计普法宣传活动。在统计法制宣传活动期间,区、县统计局和调查队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络等大众媒体,通过座谈会、讲座、征文、展览、广场活动等方式,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悬挂宣传图片,有奖问答和法律咨询等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大力推进统计法制宣传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

  四、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区、县统计局和调查队要高度重视本次法制宣传活动,围绕活动主题,制定活动计划和方案,落实人员和经费,为宣传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贴近生活,注重实效。宣传活动要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原则,面向基层和社会。要注重实际效果,增强宣传的感染力和吸引力。

  (三)积极协调,紧密配合。区、县统计局、调查队要与经济普查办公室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次统计普法宣传活动。同时要积极与本地区的法宣、法制、司法等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支持,将统计普法融入本地区的法制宣传活动中。

  宣传活动结束后,各区、县统计局要对这次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08年12月30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送市统计局法规处。

  

  

  上海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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