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2009-09-08


上  海  市  统  计  局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沪统字[2009]45号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各调查队: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已于 2009 6 27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11日起施行。现就本市统计系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计法》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新修订《统计法》的重大意义

《统计法》是统计工作的根本依据,对于规范、引导、保障和推动统计事业健康发展,提高统计工作水平,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维护政府统计的公信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统计法》进一步明确了统计法的立法宗旨及其调整范围,确立了统计工作的基本原则,完善了基本统计工作制度,全面规定了政府统计活动各类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加大了对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的保护,强化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政的职责。新《统计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国统计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又一重要里程碑,是全面推进依法统计的新起点,必将为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做好统计工作提供更有效的法治保障。

   为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新《统计法》完善了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各级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职责,强化了统计机构开展统计数据核查和执法检查的权力,细化和严格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各区县统计局、各调查队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统计的高度,从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坚决维护政府统计的生命和公信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新《统计法》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障各项宣传贯彻工作的落实。

二、认真组织开展《统计法》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深入学习和广泛宣传新《统计法》,使统计活动的广大参与者了解新《统计法》,是保障新《统计法》得到切实有效执行的重要前提。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新《统计法》,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本市统计系统的一项中心工作。

(一)要将新《统计法》纳入统计“五五”普法的主要内容,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广泛深入宣传新《统计法》的出台背景、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在宣传内容上,应重点突出新《统计法》包含的新理念、新规定和新要求;在宣传形式上,可采取举办培训班和法制讲座、召开专题学习会、开展座谈研讨等多种形式;在宣传方法上,应与各项统计工作紧密结合,以各类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为契机,结合普查工作开展新《统计法》普法宣传,扩大宣传效果。

(二)要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活动。要重点抓好各级领导干部、政府统计工作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的学习培训工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宣传,继续将新《统计法》列入党组中心组和领导班子学习的重要内容,列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通过学习明确其自身在统计工作中的职责,自觉遵守《统计法》,不在行政上非法干预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对政府统计工作人员,要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做到机关干部带头学习、带头宣传、带头贯彻。各区县统计局、各调查队要主动加强与法制宣传部门的联系,将新《统计法》纳入普法学习内容。对于统计调查对象,要将新《统计法》的宣传学习作为统计从业资格培训、统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统计继续教育以及各类专业统计年定报培训会议的重要内容。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依法统计意识,从而自觉配合政府统计调查活动,及时、如实履行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理解和支持政府统计工作。此外,要大力推动新《统计法》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全面提高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律意识。

  为保障新《统计法》的顺利实施,市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将根据国家统计局统一部署,于今年12月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新《统计法》宣传月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宣传媒体,掀起学习宣传新《统计法》的高潮,为新《统计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各区县统计局、各调查队要按照市统计局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学习宣传工作,确保宣传活动取得切实成效。

三、抓紧修改、制定配套性地方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地方统计法规制度体系

按照新《统计法》的要求,抓紧完善与其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贯彻实施新《统计法》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目前国家统计局正在抓紧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对新《统计法》的有关内容作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与此同时,《上海市统计管理条例》修改已列入了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2008-2012年)。因此修改地方性统计法规是今后一个时期本市统计立法的一项重点工作,各区县统计局、各调查队要积极配合国家统计局和市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做好有关立法调研论证工作,及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此外,各区县统计局、各调查队要根据新《统计法》及有关配套法规、规章的要求,适应统计工作发展的新形势,认真做好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改和制定工作。要及时清理、废止与新《统计法》相抵触的有关规定,抓紧修改、制定与新《统计法》相适应的、配套的各项统计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需要出发,着力研究解决影响本地区统计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努力增强法律制度的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加强统计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新《统计法》不仅新设了大量统计违法行为种类,完善了统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增设了监督检查一章,强化了统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和职权,为惩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各区县统计局、各调查队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肃查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

(一)要重点查处领导干部非法干预统计数据、统计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统计调查对象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维护政府统计的公信力。

(二)要按照新《统计法》的要求,进一步拓展统计执法领域,加大对违法开展统计调查、违法公布统计数据、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要进一步加强与监察机关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联合执法检查和共同查办案件的工作机制,依法行使新《统计法》赋予的处分建议权。按照《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规定,加大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并制定配套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做好案件材料移送工作。

(四)要加强统计执法队伍的建设,加大对执法检查工作的投入,大力推行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统计执法评议、考核和奖惩制度,切实提高统计执法能力和执法办案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保障新《统计法》的贯彻实施

新《统计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既是一项紧迫任务,又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区县统计局、各调查队要高度重视,把贯彻落实《统计法》当作一项全局性、长期性的工作来抓,要加强对宣传贯彻工作的领导,做到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效果。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贯彻落实《统计法》的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同时,要为宣传贯彻工作提供必要的人、财、物支持,推进新《统计法》学习宣传及贯彻实施工作的有效开展。

对新《统计法》贯彻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各区县统计局、各调查队要认真研究解决,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将把宣传新《统计法》作为统计“五五”普法工作考核验收和统计法制工作考核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

 

 

 

 

 

                     上海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二○○九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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