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设能源资源统计处和调整区县统计处工作职能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2009-09-23


上  海  市  统  计  局


沪统字[2009]48号



关于增设能源资源统计处和调整区县统计处工作职能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各调查队,总队各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能源统计工作及对区县统计工作的管理,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海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沪府办〔200972号)通知的有关精神,市统计局内设机构中增设能源资源统计处;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区县统计处(农村统计处)工作职能。现将增设能源资源统计处和调整区县统计处(农村统计处)工作职能通知如下。

一、能源资源统计处工作职能

(一)编制地区能源平衡表,研究建立能源与资源统计制度和监测评价指标体系;

(二)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统计数据;

(三)组织实施对本市主要耗能行业和重点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和统计分析;

(四)组织实施能源统计巡查,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降耗目标考核;

(五)负责全市单位GDP能耗核算及区县单位增加值能耗核算;

(六)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七)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的基层统计基础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区县统计处(农村统计处)工作职能

(一)会同局、总队有关处室定期收集、整理和汇总区县经济社会统计综合数据,并向本市有关领导和部门提供区县综合统计资料;

(二)对区县经济社会发展运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并负责指导区县综合统计分析业务和编印区县综合统计分析资料;

(三)对区县经济社会发展中有关热点、难点的综合性问题和区县统计工作中的综合性问题,组织开展调研工作;

(四)会同局、总队有关处室组织实施区县统计业务综合培训工作;

(五)指导、规范和推进区县基层统计基础建设工作;

(六)组织对区县统计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和考核;

(七)统一协调区县统计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牵头落实市、区(县)统计工作沟通协调机制;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根据市统计局《三定规定》,“区县统计处”增挂“农村统计处”牌子。在局、总队合署办公期间,为避免工作重复交叉,农村统计处的工作职能由总队农业调查处承担。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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