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监察局 上海市司法局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2010-06-23
 沪统字[2010]35号 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监察局上海市司法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监察局、司法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队,各有关部门及有关集团公司(企业):为进一步推动上海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下简称《处分规定》),坚决反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确保上海统计数据质量真实可信,根据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10]38号)精神,决定在今年6月至9月开展本市《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以下简称大检查)。现将规定要求通知如下:一、检查目的通过开展大检查,全面了解《统计法》、《处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加强统计机构和统计队伍建设,强化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大力推进依法统计,推动统计改革和发展。以大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努力营造学习统计法、遵守统计法的社会氛围。通过发现和查处一批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坚决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二、检查对象和内容(一)检查对象:一是组织领导统计工作的各级人民政府;二是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的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和国家统计局各调查队;三是依法负有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二)检查内容:2008年以来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情况。主要检查以下两个方面:1.统计违法违纪方面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打击报复统计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等问题。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公布统计资料,违法泄露统计调查对象资料等问题。对统计调查对象,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未按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拒绝提供政府统计调查所需的统计资料等问题。与此同时,要认真检查是否存在阻挠、限制或干扰统计执法检查,是否存在统计执法机关不作为,压案不查、瞒案不报等问题。2.统计工作组织领导及保障措施方面重点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立独立统计机构、设置统计工作岗位、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为统计工作特别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提供必要保障等情况。三、检查方法和步骤这次大检查从2010年6月份开始,至9月份结束。分为宣传动员和自查、重点抽查、处理和总结三个阶段。(一)宣传动员和自查阶段(6月份)认真做好宣传动员和自查工作,是高质量完成大检查的关键。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采取有力措施,抓紧做好以下工作:1.要充分利用广播、报刊、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介,广泛深入宣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主要精神,宣传大检查的目的和主要内容,动员社会公众参与和支持大检查工作,为大检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2.要按照《统计法》第八条规定,发动和鼓励群众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市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63231100。电子邮件信箱:fgc@mail.stats-sh.gov.cn。各区(县)统计局和各调查队也要向社会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和电子邮件信箱。对举报人要给予保护和鼓励。3.各区(县)统计局和各调查队要会同本级监察、司法等部门制定自查工作方案,提出明确具体的自查内容和要求。通过自查,要认真查找影响本地区、本单位统计工作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在组织自查时首先应将本单位列为自查重点。对不按规定进行自查或未按时报送自查表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自查不认真的,要责令其重新自查。自查结束后,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及有关集团公司(企业)要认真写出自查报告,如实填报《2010年上海统计执法大检查主要统计数据质量自查情况表》(见附件2),并将自查报告和自查表于6月30日之前报送市大检查领导小组。(二)重点抽查阶段(7-8月份)做好重点抽查工作,是保证大检查取得切实成效的重要环节。在自查的基础上,各区(县)要对抽查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制订抽查方案,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检查组,认真开展抽查工作。每个区(县)抽查2-4个乡镇(街道),并抽查30个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企业和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检举出来的统计违法单位、统计基础工作薄弱和统计数据质量问题较多或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列入重点抽查单位。重点检查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粮食产量、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城乡居民收入、价格指数、能源消费量等指标。重点抽查单位,原则上按统计资料报送渠道组织。市大检查领导小组将组织若干个检查组,结合专项统计巡查、统计“五五”普法检查验收等工作,分别对4个区(县)进行重点检查,并按专业抽查一批基层统计单位和重点统计调查对象。各区(县)对重点抽查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重点问题及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要及时向大检查领导小组报告。(三)处理和总结阶段(9月份)对大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分别不同情况依法严肃处理。各区(县)统计局和调查队要充分利用这次大检查的有利时机,严格按照统计执法程序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立案查处。为提高大检查效果,国家和上海将在大检查过程中和结束后集中通报、公开一批典型案件。各区(县)也应选择一些典型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及时进行通报和曝光。大检查结束后,各区(县)要认真做好大检查总结工作,并于9月10日前将总结报告和典型案件的查处情况材料报市大检查领导小组。总结报告要求客观真实,敢于暴露问题,重点突出以下内容:(1)组织开展大检查的主要情况和措施;(2)存在问题及其原因;(3)大检查的主要成果(包括主要统计数据的纠正、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结果和加强统计基础工作的措施等);(4)下一步贯彻执行《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措施。市大检查领导小组将对大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四、组织领导这次大检查由各级统计、监察、司法和调查队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区(县)要高度重视,精心谋划,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研究部署,推动大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切实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监察部门要按照市监察局、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联合制订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的有关规定,积极协助统计部门查办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大检查活动纳入“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内容,充分利用各种普法宣传渠道、阵地和平台,广泛宣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营造大检查声势。各区(县)统计局和各调查队要切实做好大检查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积极谋划,主动沟通,及时通报大检查进展情况,加强与监察、司法行政等部门的沟通联系,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做到有案必查,真正把大检查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为加强对大检查的统一领导,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联合成立上海大检查领导小组(见附件1)。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具体负责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区(县)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并于6月10日前将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的组成情况报市大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中路220号303室市统计局法规处,联系电话:33130306,邮政编码:200002)。 附件:1.上海《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2.2010年上海统计执法大检查主要统计数据质量自查情况表     上海市统计局          上海市监察局    上海市司法局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二○一○年六月九日 附件1上海《统计法》和《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王志雄(上海市统计局局长)副组长:王 玉(上海市监察局副局长)       邰 荀(上海市司法局副局长)       吴 铭(上海市统计局副局长)       张 严(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副巡视员)成 员:陈德祥(上海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副主任)       牛海陵(上海市司法局法制宣传处处长)       郁琼华(上海市统计局统计法规处处长)       单文豪(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综合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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