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开展本市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2010-07-20

沪统字[2010]46  

 

上海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关于开展

本市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各调查队,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以及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第二十一条“对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实行统计继续教育”的规定,为立和完善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规范本市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增强统计人员的道德素质,更新、补充和拓宽统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统计工作水平,本市将从201071日起全面开展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凡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每两年需按规定参加一次统计继续教育。

二、组织实施

市统计教育中心全面负责全市统计继续教育工作,区计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区以各种形式大力搞好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宣传和报名工作,积极动员和督促统计持证人员按时参加继续教育;要充分发挥有资质的学校和统计学会势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扎扎实实地组织各门课程的培训教学,实保证各门课程学习的课时,确保统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质量。

三、课程内容及形式

继续教育实行面授与网络教学相结合的方法,共设32课时。市统计教育中心每年将在《上海统计网》——《统计工作者之家》栏目中发布若干个网络教学视频课程,其中有1个课程是全市统一的必修课程,其他课程各单位可以根据规定的课时自由选择组织学习,或结合各区的特点,自行设立课程。培训结束将进行考核(必修课程考核由市统计教育中心统一命题),对成绩合格者,将在其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加贴由市统计教育中心统一发放的继续教育年度印花,同时将在《上海统计网》上公布统计继续教育记录。

四、收费标准

统计继续教育属于统计人员岗位培训的范畴,收费标准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继续教育开始前,各具体实施单位要根据市统计教育中心的要求制定教学计划并上报至市统计教育中心备案。

 

 

 

 

 

二○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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