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做好统计登记工本费清理及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2011-05-12

信息编号: [AC5303000-2011-003]

沪统字〔20115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做好统计登记工本费清理

及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

根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预[2010]126号)精神,本市统计登记自 201111日起 取消工本费的收费项目。为做好该项目的清理及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 2011221起,统计登记工本费收费项目取消后,各区县受理办证工作仍照常进行。

2 2011310前,各区县须上报 21 218统计登记工本费结算表及已用非税收入缴款书,上缴统计登记工本费定额收据存根、尚未使用的非税收入缴款书及工本费定额收据。

3.对于 201111 218已收取各办证单位的统计登记工本费,由各区县统计局负责退付,退付通知由市统计局统一制发,经费由市统计局提供。

4.统计登记收费取消后,各区县在统计登记工作中所需的工本费支出,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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