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三上”企业基本情况和主要数据核查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2011-05-14

信息编号:[AC5303000-2011-005]

沪统字〔201110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三上”企业基本情况

和主要数据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市局各专业处:

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三上”企业基本情况和主要数据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统办字〔201137号)精神,经研究,本市将于20114月至@mail.stats-sh.gov.cn

附件:

1.“三上”(准“三上”)企业核查情况一览表

2.“三上”调查单位新增、变更、退出登记表

3.“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确认表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1

“三上”(准“三上”)企业核查情况一览表

组织

机构

代码

单位

详细

名称

单位

详细

地址

区划

代码

行业

代码

基本

单位

类别

核查结果

是否

修改

企业

状态

主营业

务收入

(千元)

建筑业

 

填表说明:

1.“编号”栏内容 禁止 修改。

2. “组织机构代码”、“单位详细名称”、“单位详细地址”、“区划代码”、“行业代码”、“基本单位类别”等栏内容不准确的,将正确内容填入相应栏目,并在“是否修改”栏中填报“ 1

3.“三上”企业的“单位详细地址”和“行业代码”发生变化的,还须填报《“三上”调查单位新增、变更、退出登记表》(变更部分)。

4.“企业状态”栏填报内容:1 “三上”企业    2 非“三上”企业    3 无法确认(无经营活动、无法联系等)    4 企业消亡(关闭、撤销等)。

5.“三上”企业的“企业状态”填报“2 -4 的,须填报《“三上”调查单位新增、变更、退出登记表》(退出部分)。

6.准“三上”企业的“企业状态”填报“ 1或“ 2的,须按专业填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建筑业资质”等栏内容。其中填报“ 1的,还须填报《“三上”调查单位新增、变更、退出登记表》(新增部分)。

7.“三上”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建筑业资质”等栏内容不准确的,将正确内容填入相应栏目,并在“是否修改”栏中填报“ 2


 

附件2

“三上”调查单位新增、变更、退出登记表

一、新增单位

新增类型 

1.新开业成立单位

2.由“三下”调整为“三上”单位

单位类别 

1.法人单位

2.产业活动单位

所属专业 

1.规模以上工业   2.限额以上批发业

3.限额以上零售业 4.限额以上住宿业

5.限额以上餐饮业 6.资质内建筑业

7.房地产开发经营

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区划代码

单位详细名称

二、变更单位

单位类别 

1.法人单位

2.产业活动单位

变更辖区

变更专业

原所属专业         新所属专业 

1.规模以上工业         2.限额以上批发业

3.限额以上零售业       4.限额以上住宿业

5.限额以上餐饮业       6.资质内建筑业

7.房地产开发经营

原行政区划代码

新行政区划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详细名称

三、退出单位

退出类型 

1.由“三上”调整为“三下”的单位

2.关、停、并、转、搬迁单位

单位类别 

 1.法人单位

 2.产业活动单位

所属专业 

1.规模以上工业       2.限额以上批发业

3.限额以上零售业     4.限额以上住宿业

5.限额以上餐饮业     6.资质内建筑业

7.房地产开发经营

行政区划

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详细名称

新增、变更、退出原因说明:

区县统计局及有关部门审批意见

专业(部门)意见

(签字)        

名录库管理机构意见(部门免填)

(签字)  年       

名录库主管领导审批意见(部门免填)

(签字)       年     

市统计局审批意见

专业意见

(签字)             年     

名录库管理机构意见

(签字)              年     

国家统计局审批意见

专业意见

(签字)            年     

名录库管理机构意见

(签字)            年     


附件3

“三上”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确认表

(3月底定报)

         区(县)统计局

专业

单位数(个)

专业科(室)负责人签字

工业

建筑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批发和零售业(法人)

批发和零售业(产业)

住宿和餐饮业(法人)

住宿和餐饮业(产业)

区县名录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区县名录库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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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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