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统计法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统计局 2012-05-27

【AC5303000-2012-011】

沪统字〔2012〕26号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
统计法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统计局,市局各处室(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政府统计依法行政工作,加强政府统计法制建设,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上海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 的通知》(沪府发[2011]64号)要求,结合本市统计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
本市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正确理解、准确把握、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要结合本地区的工作,以“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公信力”为核心,深入推进依法统计,规范政府统计执法行为,为统计“四大工程”顺利开展提供法制保障。
本市各级政府统计部门特别是统计法制部门,要结合统计法制工作实际,认真制定贯彻落实《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的具体措施,积极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和提高统计执法水平,将各项要求落到工作实处。
二、不断提高依法统计的意识和能力
(一)努力提高政府统计人员特别是统计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意识、能力和水平。政府统计人员特别是统计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加强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意识,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统计改革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
(二)建立健全政府统计人员学法制度。本市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把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知识列入政府统计部门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重要内容,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知识培训。要采取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学法活动,统计执法人员每两年至少要接受20学时的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和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知识培训。通过学法活动,增强政府统计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统计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
(三)建立健全政府统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本市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完善目标考核管理办法,增加依法行政在目标考核中的比重,把依法行政工作作为各级政府统计部门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健全统计执法人员培训情况记录和考试结果登记制度,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统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知识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统计执法岗位上工作。
(四)积极营造全社会遵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市和区县统计局要结合统计“六五”普法,广泛深入地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知识,营造依法统计的良好环境。要采取干部在线学习、开辟网页、报刊专栏、法制讲座、知识竞赛、学习辅导、专家访谈、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加强统计普法和依法统计宣传,增强全社会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进一步加强统计执法的规范度和执法力度
(一)进一步完善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随着新《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政处分规定》的颁布,行政执法的部分依据和内容发生了变化,市和区县统计局要根据形势的变化,及时修改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更加细化行政执法任务,明确行政执法岗位和责任,保证及时执法、有效执法和规范执法,防止出现执法迟作为、不作为和乱作为的现象。要通过切实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二)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本市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在统计执法活动中,对统计行政执法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统计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权益,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不得因为统计行政执法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其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告知统计行政执法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行政处罚事项,统计行政执法相对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并不得收取费用。市和区县统计局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公开审批内容、办事程序、审批依据、申报材料,按承诺时限及时办理,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同时,对所有对外服务和管理事项都要制订相应的《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各级政府统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应当充分保障统计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在行使权力时侵犯统计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及统计执法队伍建设。当前,本市区县统计法制机构和统计执法队伍比较薄弱,与统计工作和统计法制建设不相适应。《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明确要求“区县政府应当配足法制机构人员,使其与承担的职责相适应,并逐步独立设置法制机构。”区县统计局要按照《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要求,增加统计执法人员,并积极争取有关部门配合,设置统计法制机构。同时,市统计局要加强对统计法制人员的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努力提高统计法制人员在新形势下做好统计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本市统计执法人员必须参加市统计局组织的统计执法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取得市统计局统一颁发的统计执法检查证。没有取得统计执法检查证或者上海市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从事统计执法工作。市统计局要建立全市统计执法人员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市统计执法人员和统计执法检查证的管理。
(四)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和查处力度。本市统计执法检查,要紧紧围绕“三个提高”和“四大工程”,逐年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和查处力度,为统计中心工作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要围绕保障企业一套表和联网直报开展常规性的统计执法检查;对典型问题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执法检查;对已处罚的企业,开展回访执法检查;对举报案件,要及时查处。要积极探索柔性执法机制,充分体现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与违法单位面对面的统计知识指导和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建立违法企业法人谈话制度,实现保护合法、服务守法与处罚违法的有机结合,提高统计执法效能。要积极推进分类分步执法,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或者造成严重影响的统计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并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内曝光;对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可以先行责令整改,对拒不改正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本市统计执法检查,要逐步推进执法检查重心下移,进一步加强区县统计执法检查和查处力度。
(五)建立健全统计执法档案管理和案卷评查制度。市和区县统计局要加强对统计执法案卷的归档管理,保障统计执法资料完整、规范和经得起历史的查询。市统计局每年要开展对统计违法案卷评查工作,通过案卷评查发现和纠正统计执法中不规范的地方,不断提高本市统计执法水平。
四、强化对统计行政行为和统计执法的监督
(一)创新层级监督机制,强化上级政府统计部门对下级政府统计部门的层级监督。上级政府统计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行政执法督查、行政执法统计等制度,强化对下级政府统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要积极开展统计巡查工作,加强对下级政府统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二)切实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市统计局的复议机构,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查行政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依法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逐步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间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建立统计执法督察制度。市和区县统计局的纪检部门,要加强对统计执法工作的督察,通过暗访被检查单位、问卷调查、开座谈会等形式,了解和掌握统计执法相对人对政府统计执法工作的评价,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治统计执法工作中的不规范、不文明行为,不断提高统计执法的规范度。
(四)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本市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拓展深化公开内容,不断满足社会公众获取利用政府信息的需求。政府统计信息公开要及时、准确、具体。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对当事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
五、进一步完善统计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一)启动地方统计法规的修订工作。加快推进地方统计立法的调研工作,加强与政府法制办的沟通,学习兄弟省市统计法制工作经验,深入基层开展立法需求调研,研究新修订的《统计法》实施后对本市统计工作带来的调整,找准地方立法的空间和现实需求,不断完善地方统计法规。
(二)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修改工作。根据《统计法》及有关配套法规、规章和形势发展的要求,结合本市统计工作实际,着力研究解决影响统计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围绕国家统计局建设基本单位名录库、企业一套表制度、数据采集处理软件系统和联网直报系统等四大工程为重点,制订和完善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统计执法业务手册,以及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及时修订、补充统计行政执法相对人权益保障制度。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编制《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手册》(统计执法类),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完善统计行政执法相对人权益告知制度。
(三)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和备案工作。市和区县统计局要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对不符合统计改革和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在此基础上,依照国务院文件规定,建立两年一次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同时,要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市和区县统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报送备案。
六、建立加强统计法制建设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一)健全推进依法统计、加强统计法制的领导体制。根据《市依法行政“十二五”规划》要求,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市统计局成立以局长任组长的局依法统计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市政府统计部门推进依法统计工作和统计法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市统计局法规处、机关党委办公室、组织人事处、纪检组、监察室、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要分别按照部门工作职责履行依法统计、规范执法的监督责任,及时检查依法统计规范执法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和突出问题。区县统计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推进依法统计和统计法制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建立推进依法统计、加强统计法制的工作机制。为了及时掌握本市政府统计部门推进依法统计、加强统计法制的情况,区县统计局每季度要向市统计局报告本地区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情况;每年向市统计局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统计、统计法制建设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市统计局每年向市政府和国家统计局报告本市政府统计部门推进依法统计和推进法制建设的情况。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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