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单位基本情况调查及增减变动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2012-12-25

 【AC5303000-2012-028】

沪统字〔2012〕60号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单位基本
情况调查及增减变动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 2012 年年度和 2013 年季度调查单位增减变动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国统办字〔 2012 133 号)要求和上海市统计局《基本单位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市统计局决定于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在本市范围内开展单位基本情况调查及增减变动审核确认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单位基本情况调查工作
(一)调查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新增、变更( 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行业代码等内容) 和注销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
(二)调查内容
调查内容为单位的基本情况,即法人单位填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MLK101 -1表 ),产业活动单位填报《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 (MLK101-2表)(以下简称“《单位基本情况表》”)。
(三)报送时间和要求
基本单位调查按“在地”原则,由各区县统计局组织实施。所有新增、变更和注销的单位在设立之日或终止之日,以及变更后的30日内,均须填报《单位基本情况表》,并将资料报送单位所在地统计局。
二、关于调查单位增减变动审核确认工作
(一)审核确认的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三上”调查单位和“三下”调查单位。“三上”调查单位包括:
1. 规模以上工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2. 有资质的建筑业:有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企业。
3. 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
4. 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5.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全部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企业
除上述以外的统称为“三下”调查单位。
(二)审核确认的类型
“三上”调查单位审核确认的类型包括新增、变更和退出。
1. “三上”调查单位的新增
    “三上”调查单位新增,是指新开业成立并达到“三上”统计标准的单位,或原“三下”单位规模扩大成长达到“三上”统计标准的单位。
2. “三上”调查单位的变更
    “三上”调查单位变更,是指原“三上”单位的统计专业变更或经营地点变更。
3. “三上”调查单位的退出
    “三上”调查单位退出,是指原“三上”单位因关、停、并、转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统计调查,或已不符合“三上”单位统计标准,需要退出“三上”调查单位库的单位。
(三)审核确认的条件
  1.新增和退出的条件
1 )“三下”调整为“三上”的工业、批零和住餐业企业,当年新开业(投产)的“三上”工业、批零和住餐业企业,新开业或新纳入统计调查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资质内建筑业企业。工业、批零和住餐业企业在申请时必须达到规模(限额)标准。
  所有企业需提供材料包括:审核登记表,新开业或新投产企业申报书(限新开业或新投产企业),基本情况表,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工业企业还需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 1 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在税务部门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 1 ),新开业企业还需提供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对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中带批复(或备案)“文号”页面的复印件。
  建筑业企业还需提供:带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住建部门公章页面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截至申报期最近 1 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
  批发和零售业企业还需提供:试填的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连续 3 个月(至申报期止)《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和库存额》( E204-1 表)和最近 1 个季度的《重要商品购进、销售和库存》( E204-2 表)。
住宿和餐饮业企业还需提供:试填的盖企业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连续 3 个月(至申报期止)《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 S204-1 表)。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还需提供: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和项目开工现场照片,其中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提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 2 )辖区(跨省)变更需纳入企业。企业需提供材料包括:审核登记表、证明企业所在地发生跨省变更的证明材料。
  ( 3 )“三上”转“三下”的工业、批零和住餐业企业,当年没有经营活动的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专业变更需退出企业,辖区(跨省)变更需退出企业,破产、注(吊)销企业,其他原因需退出企业。企业不需提供材料,由统计机构填写增减变动一览表。
2. 变更的条件
(1) 因改制、重新注册、合并或拆分发生变化的企业
企业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审核登记表;证明企业变动的有关文件复印件;新企业与原企业的对应关系;原企业同期数如何处理的相关说明;改制等变化产生的新企业的基本情况表,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工业企业还要提供截至申报期最近 1 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复印件、利润表复印件、在税务部门打印并加盖税务部门公章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建筑业企业还要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所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提供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和项目开工现场照片,其中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提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和单位名称变更的企业
企业需提供材料包括:审核登记表、证明企业发生相应变更的证明材料。
(四)审核确认材料报送时间和要求
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按“在地”原则,由各区县统计局组织实施,各单位须积极配合所在地统计局,做好相关工作,并按所在地统计局的要求,按时报送审核确认所需的材料。
 
 
 
上海市统计局

2012年11月28日     

政策性文件留言咨询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