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5303000-2014-002】
沪统字〔2014〕11号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统计局:
为进一步提高投资统计源头数据质量,国家统计局投资司制定了《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方案(试行》,并从2014年开始按此方案进行投资项目核查。现将此方案发给你们,并就本市投资项目核查工作具体要求布置如下:
一、核查对象
重点选择投资增速波动较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出现问题的地区开展项目核查。
二、核查方式
1.区县统计局自查
各区县统计局在月报后选择1-2个街、镇进行自查,并撰写核查结果报告报送市局投资处。核查频度为每季度一次,每次核查项目数量不少于5个。各季度核查结果报告上报时间分别为4月、7月、10月和次年1月底前。
2.市局投资处抽查
市局投资处在月报后选择1-2个区县进行抽查。抽查频度为每季度一次,每次核查项目数量为5个左右。
三、核查人员
市局抽查由投资处统一组织实施,核查人员由投资处业务骨干组成,必要时可增加法规处和区县统计局投资统计相关人员。区县自查由各区县统计局自行组织实施。
核查内容、核查步骤及其他要求均参照《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方案(试行》执行。
上海市统计局
2014年2月28日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方案
(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础数据质量,真实反映投资运行情况及其变化趋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和《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核查方案。
一、核查目的
发现投资统计源头数据填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查找原因,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础数据质量。
二、核查对象
重点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地区,并在该地区选择部分投资项目进行核查。
(一)投资增速明显偏高或投资连续多年高速增长。
(二)投资占GDP比重过高。
(三)投资增速与建筑业营业税、水泥产量、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等指标的增速严重不匹配。
三、核查人员
由投资司成立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核查组,司领导任组长,统一组织实施投资数据质量核查工作。核查组成员由投资司、政法司、纪检监察局业务骨干组成,必要时可抽调省级统计局投资处相关人员。
四、核查时间
核查时间为每月投资月报结束后,每月核查1-2个地区。
五、核查方式
(一)国家核查。每月投资月报结束后,投资司核查组对所选地区被抽中的投资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二)指定项目,省级核查。投资司选择需要核查的投资项目,要求该省统计局投资处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把核查结果报国家统计局投资司。
(三)省级自查。各省(区、直辖市)统计局要制订本地区项目核查方案,每次月报后,根据核查条件选择1-2个地级市进行自查,并把核查结果及时报投资司。
根据实际情况,投资司每月按照第一或第二种方式进行核查,省统计局投资处应定期(至少每季度一次)按照第三种方式进行核查。
六、核查内容
(一)检查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属实。检查抽中的项目是否存在,基层表编码、单位名称和项目名称、法人单位码是否准确,项目其他概况指标、开工时间填写是否正确。
(二)项目计划总投资是否有填报依据,填报是否规范,是否与施工总规模相符。
(三)检查项目单位填报的投资数据与相关材料是否相符,与发票、收据等凭证是否相符,与施工现场进度是否相符,是否重报,与历年上报数据是否衔接等。
七、核查步骤
(一)选择项目。投资司根据各地区投资数据质量情况选择核查省份,并在该省份中选择一个县(区、市或开发区)的10个左右投资项目。
(二)核查通知。核查组一般提前一天告知被核查省份所抽中的县区和所要核查的投资项目。
(三)相关准备。被核查地区应通知被核查项目单位做好准备,一是要保证核查时统计和会计人员在场,二是要提前准备好以下相关材料:
1.单位情况:项目单位营业执照。
2.项目单位留存的投资报表底表。
3.项目相关材料: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施工合同,设备购置合同,项目土地使用权合同。
4.相关发票或支付凭证:开始建设以来发生的工程款支付凭证、设备款支付凭证、土地购置费支付凭证和其它费用支付凭证。
5.建设单位与项目相关的财务支出明细帐。
(四)实地核查。核查组对抽中的项目必须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第一步:查看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规划许可手续、施工许可证(或施工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合同)等相关资料,核实项目单位基本信息,并作记录。
第二步:查看项目单位留存的纸介质(或电子介质)报表,检查所填数据与项目库中数据是否一致。
第三步:查看项目相关资料和现场,认定项目计划总投资和投资额实际数据(认定标准见附件)。
核查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先在项目单位办公场所核对各种材料并记录,然后到项目现场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让项目单位提前准备好各种材料并带到项目现场,核查组直接到项目现场进行材料和现场的核查。
(五)核查报告。核查组要按照核查项目分别列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资料匹配情况及最后认定的计划总投资和完成投资数据,计算全部核查项目计划总投资和完成投资的差错率,并撰写简要核查报告。
八、核查结果使用
(一)核查最终结果向被核查地区(省级)统计局反馈,对在核查中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责成被核查地区在下月投资项目库中及时更正,并要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
(二)被核查项目的差错率,做为评估被核查地区月度投资增速的重要依据,差错率偏高的地区,投资统计年度业务考核时将被一票否决。
(三)对核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严重问题,将向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室移交有关线索,由统计执法检查部门进行立案查处。
附件
计划总投资和投资额认定标准
一、定性认定
1.项目单位不存在的,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认定为0,计划总投资确认为0。
2.不能按照检查人员要求,及时引领检查人员到现场查看的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认定为0,计划总投资确认为0。
3.实地检查时,项目单位不能提供缴费发票、工程款支付凭据、设备购置发票的,新建项目不能提供土地费用支付凭证的,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按有关报表、账册、凭证、记录的最小数据认定。难以认定的,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认定。
4.提供虚假投资完成情况证明材料的,投资完成额认定为0。
5.若核查组依据报告期发票收据等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与项目和底表数相差较大,核查组须要求项目单位补充提交足以证明其数据真实性的书面证据。
6.实物依据采信度高于口头解释;凭据、发票等收据的采信度高于会计报表。当依据发生冲突时,按高采信度依据进行认定。
二、定量认定
1.投资额=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工器具购置+其他费用
2.建筑安装工程累计完成投资和本年投资完成额应分别与自项目开始建设以来和今年以来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合计数、相关支付凭据(含建筑业营业税发票)相符。如果没有支付凭证,应根据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单、形象进度、单位造价来确定。
3.需要安装的设备投资完成额应在设备正式开始安装之后才能计算;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则应在到位并验收合格后计算完成投资。所购置的设备应有明确的厂家、型号、价格,以及购买发票或支付凭证。投资额应根据设备购买合同、支付凭证来确定,需要安装设备需要现场核实设备是否已经安装。
4.其他费用投资按财务实际支出认定。费用项目具体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购置费、旧房屋购置、基本畜禽支出、林木支出、退耕退牧还林还草、土壤改良、城市绿化等投资、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购置、政府收费、勘察设计费、研究实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施工机构转移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土地占用、使用费、建设期应付利息、招投标费、工程监理费、工程保险费、项目影响评估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法律事务费、企业债券发行费、合同公证费及工程质量监测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每一项都应有支付凭据,特别是土地购置费用,必须有支付凭证。
5.项目计划总投资:一般以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来确定,如果没有批复,按当前实际施工工程计划投资确定,如果感觉计划总投资明显偏大,则按相关文件中的施工总规模(房屋施工面积、道路长度等),并结合单位造价来确定。单纯购置按照购置计划或实际发生的金额确认计划总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