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城市商业综合体企业

上海市统计局 2016-03-09

【AC5303000-2016-004】

沪统字〔2016〕6号

上海市统计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城市商业综合体企业

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城市商业综合体企业:

近年来,城市商业综合体发展迅速,对促进流通领域发展和扩大居民消费做出了积极贡献。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城市综合体统计专项调查的通知》(国统字〔2015〕109号)精神,为全面反映城市商贸流通发展状况,了解和掌握城市商业综合体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经营情况,从2016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城市商业综合体统计调查,为制定相关政策与规划提供依据。现将《上海市城市商业综合体企业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在准确理解相关统计范围、统计口径、指标解释等前提下,依法、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资料。

各城市商业综合体企业在接到通知后要高度重视,按照统计制度要求积极配合上海市商务发展研究中心和上海购物中心协会两个实施单位,认真完成统计数据的报送工作。对拒绝提供或迟报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的企业,上海市统计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附件:上海市城市商业综合体企业统计报表制度

上海市统计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1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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