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统计局:
近日,国家统计局下发《关于布置限额以下零售业和餐饮业“金样本”记账专项试点的通知》(国统字〔2019〕71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金样本”记账专项试点工作。现将《限额以下零售业和餐饮业“金样本”记账专项试点内容与要求》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实施,配合市统计局按时、保质完成限额以下零售额基础数据采集工作。
附件:
1.限额以下零售业和餐饮业“金样本”记账专项试点内容和要求
2.上海各区“金样本”抽样数量
上海市统计局
2019年7月3日
附件1
限额以下零售业和餐饮业“金样本”记账专项试点内容与要求
一、总 说 明
(一)试点目的
通过记账方式收集限额以下零售业和餐饮业样本单位销售(经营)情况明细数据,获取较为可靠的样本单位月度基础数据,用以科学测算月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限额以下部分数据。
(二)试点范围
限额以下零售业和餐饮业样本单位,包括限额以下零售业和餐饮业法人企业与个体经营户。
(三)试点内容
样本单位的基本情况、销售(经营)情况,详见《限额以下零售业样本单位销售日记台账》《限额以下餐饮业样本单位经营日记台账》和《限额以下零售业和餐饮业样本单位调查问卷》。
(四)样本选取
依据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名录库信息,并结合限额以下批零住餐单位抽样调查工作,从限额以下零售业和餐饮业法人企业与个体经营户中抽选经营状况比较稳定、经营内容相对单一的单位作为样本。实际抽选时,要综合考虑各行业限下企业与个体经营户的分布结构与实际可操作性,及样本单位自身的稳定性、配合度与主要业务活动情况。
每省(自治区、直辖市)随机抽选5—8个县(市、区、旗),在抽中的县(市、区、旗)中随机抽选样本。每省(自治区、直辖市)金样本总量为30—50家,考虑到样本单位经营稳定性、配合程度等因素,可在此基础上增加10%左右的单位备用替换。预计全国共抽取1200家左右金样本单位。具体样本分配要求见附件。
(五)数据采集
金样本试点采用日记账的方式采集基础数据。总收入、商品销售收入、餐费收入等主要指标使用记账方式采集,调查对象需每日完成台账记录,调查员需每月完成样本单位调查问卷。有条件的地区可考虑采用电子化数据采集方式。
(六)报送频率及报送时间
按月报送。样本单位的基础数据由各市、县直接上报各省统计局,经审核后通过国家统计局内网邮箱上报贸易外经统计司行业处。待国家统计局直报平台建立之后,由各市(县)统计局直接登录平台报送分样本单位数据。省级报送日期与一套表单位定期统计报表相同。上报格式必须与方案一致。首月报送时需补全今年一月至报送上月主要指标(总收入、商品销售收入、餐费收入)的月度数据。
(七)组织实施
国家统计局负责制定试点内容,审核、处理、汇总、推算样本数据,监督试行过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样本单位的抽取、数据收集、审核以及上报。市(县、区)统计局负责样本单位采集,每月派人入户访问,根据样本单位日记账,结合被访者报告的情况填写样本单位调查问卷。
(八)数据质量控制
“金样本”专项试点实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国家统计局每个月随机抽取部分样本进行回访,对样本代表性进行评估和校准,对基础数据进行审核分析,对各地贸易处“金样本”专项试点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量化考核。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数据收集基础工作,加强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及时、独立上报数据。
二、台 账 表 式
限额以下零售业样本单位销售日记台账
| 表 号:
| Ⅴ587表
|
制定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
文 号:
| 国统字(2019)71号
| |
有效期至:
| 2020年6月
|
单位详细名称: 样本单位代码: 2019年 月
零售业单位收入项目摘要包括:(1)粮油、食品类;(2)饮料类;(3)烟酒类;(4)服装鞋帽、针纺织品类;(5)化妆品类;(6)金银珠宝类;(7)日用品类及服务;(8)家用电器和音像器材类;(9)中西药品类;(10)文化办公用品类;(11)家具类;(12)通讯器材类;(13)建筑及装潢材料类商品销售收入;(14)网上销售类,即通过公共网络(包括自营平台和非自营平台)销售商品;(15)其他经营活动,如代收快递等服务性经营活动。
记账说明:当一项经济活动涉及到多个项目时,要分门别类记录,不能混记。比如,(1)销售商品和提供代收快递服务时,要分别登记销售商品XX元,代收快递收入XX元,而不能混记为今日收入XX元;(2)销售商品且同时提供相关服务时,要分别记录总收入与商品销售收入,不能混记为今日收入XX元。
| ||||
序号
| 日期
| 收入项目摘要
| 总收入(元)
|
|
其中:销售商品收入(元)
| ||||
例
| 2019.6.1
| 卖食品
| 186
| 186
|
2019.6.1
| 卖日用品(含安装服务)
| 120
| 70
| |
2019.6.2
| 代收快递
| 5
| 0
|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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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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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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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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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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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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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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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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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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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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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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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记账人姓名: 电话: 调查员姓名: 电话: 填表日期:20 年 月
限额以下餐饮业样本单位经营日记台账
| 表 号:
| Ⅴ588表
|
制定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
文 号:
| 国统字(2019)71号
| |
有效期至:
| 2020年6月
|
单位详细名称: 样本单位代码: 2019年 月
餐饮业单位收入项目摘要包括:(1)堂食,包括正餐服务、快餐服务等;(2)餐饮配送及外卖送餐服务,包括电话、微信点餐及其他互联网平台点餐;(3)销售商品,如烟酒、饮料等;(4)其他经营活动。
记账说明:当一项经济活动涉及到多个项目时,要分门别类记录,不能混记。比如提供餐饮服务、外卖订单与销售商品,要分别登记堂食XX元,外卖XX元,销售商品XX元,而不能混记为今日收入XX元。
| ||||
序号
| 日期
| 收入项目摘要
| 总收入(元)
|
|
其中:餐费收入(元)
| ||||
例
| 2019.6.1
| 堂食
| 590
| 590
|
2019.6.1
| 外卖送餐
| 240
| 220
| |
2019.6.2
| 卖饮料
| 50
| 0
|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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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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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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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记账人姓名: 电话: 调查员姓名: 电话: 填表日期:20 年 月
限额以下零售业和餐饮业样本单位调查问卷
| 表 号:
| Ⅴ589表
|
制定机关:
| 国家统计局
| |
文 号:
| 国统字(2019)71号
| |
有效期至:
| 2020年6月
|
2019年 月
1.样本单位代码(统计机构填写) □□□□□□-□□□-□□□-□□□-□□
2.单位详细名称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4.开业时间 年 月
5.城乡代码(统计机构填写)□□□
6.行业代码(统计机构填写)□□□
7.单位类型□ ①法人单位 ②个体经营户
| |||||
序号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本月
| 上年同期
| |
单位报告数
| 调查员核定数
| ||||
1
| 总收入
| 元
|
|
|
|
2
| 销售商品收入(零售业单位填写)
| 元
|
|
|
|
3
| 餐费收入(餐饮业单位填写)
| 元
|
|
|
|
4
| 营业面积
| 平方米
|
|
|
|
5
| 餐位数(餐饮业单位填写)
| 位
|
|
|
|
6
|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 人
|
|
|
|
7
| 工资总额
| 元
|
|
|
|
8
| 税费支出
| 元
|
|
|
|
被访者姓名 :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调查员姓名 :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访问开始时间: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 日 __________ 时 __________ 分
访问结束时间: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 日 __________ 时 __________ 分
问卷复核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
填表说明:1. 本表为月度汇总表,总收入、销售商品收入与餐费收入的数值应根据日记账并结合被访者报告情况填写。
2. 样本单位代码,由17位组成,前12位为区划代码,第13-15位为样本顺序码,第16位为单位类型(1企业,
2个体经营户),第17位为行业码(零售业为2,餐饮业为4)。
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
代码
| 类 别 名 称
| 说 明
| ||
| 大类
| 中类
| ||
52
|
| 零售业
| 指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售货摊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如居民等)的销售活动,以互联网、邮政、电话、售货机等方式的销售活动,还包括在同一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销售的店铺(如面包房);谷物、种子、饲料、牲畜、矿产品、生产用原料、化工原料、农用化工产品、机械设备(乘用车、计算机及通信设备除外)等生产资料的销售不作为零售活动;多数零售商对其销售的货物拥有所有权,但有些则是充当委托人的代理人,进行委托销售或以收取佣金的方式进行销售;零售业按销售渠道分为有店铺零售和无店铺零售,其中有店铺零售分为综合零售和专门零售。
| |
| 521
| 综合零售
| 指经营的商品品种比较齐全的百货零售、超级市场零售、日用杂品零售、便利店零售和农村小商店等。
| |
| 522
| 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专门零售
| 指专门经营粮油、食品、饮料及烟草制品的店铺零售活动。
| |
| 523
| 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专门零售
| 指专门经营纺织面料、纺织品、服装、鞋、帽及各种生活日用品的店铺零售活动。
| |
| 524
| 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专门零售
| 指专门经营文具、体育用品、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首饰、工艺美术品、收藏品、照相器材及其他文化用品的店铺零售活动。
| |
| 525
| 医药及医疗器材专门零售
| 指专门经营各种化学药品、生物药品、中药、医疗用品及器材的店铺零售活动。
| |
| 526
| 汽车、摩托车、零配件和燃料及其他动力销售
| 指专门经营汽车、摩托车、汽车部件、汽车零配件及燃料、燃气的零售活动以及汽车充电桩服务。
| |
| 527
| 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专门零售
| 指专门经营家用电器和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通信设备、电子元器件及办公设备的店铺零售活动。
| |
| 528
| 五金、家具及室内装饰材料专门零售
| 指专门经营五金用品、家具和装修材料的店铺零售活动,以及在家具、家居装饰、建材城(中心)及展销会上设摊位的销售活动。
| |
| 529
| 货摊、无店铺及其他零售业
| 指无固定场所的流动货摊零售,通过邮政及互联网、电视、电话等现代通讯工具进行销售的邮购及电子销售,煤球、蜂窝煤、木炭、煤油、石油液化气等生活用燃料零售,旧货零售,以及其他未列明的零售活动。
| |
62
|
| 餐饮业
| 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
| |
| 621
| 正餐服务
| 指在一定场所内提供以中餐、晚餐为主的各种中西式炒菜和主食,并由服务员送餐上桌的餐饮活动。
| |
| 622
| 快餐服务
| 指在一定场所内提供快捷、便利的就餐服务。
| |
| 623
| 饮料及冷饮服务
| 指在一定场所内以提供饮料和冷饮为主的服务。
| |
| 624
| 餐饮配送及外卖送餐服务
| 指根据协议或合同,为民航、铁路、学校、公司、机关等机构提供餐饮配送服务;也指根据消费者的订单和食品安全的要求,选择适当的交通工具、设备,按时、按质、按量送达消费者,并提供相应单据的服务。
| |
| 629
| 其他餐饮业
| 指上述未列明的餐饮服务。
|
四、主要指标解释和填报说明
Ⅰ.单位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指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18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第1位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2位为机构类别代码、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9-17位为组织机构代码、第18位为校验码。
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分为1机构编制;2外交;3司法行政;4文化;5民政;6旅游;7宗教;8工会;9工商;A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N农业;Y其他。
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分为:
1机构编制:1机关,2事业单位,3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9其他;
2外交:1外国常住新闻机构,9其他;
3司法行政:1律师执业机构,2公证处,3基层法律服务所,4司法鉴定机构,5仲裁委员会,9其他;
4文化:1外国在华文化中心,9其他;
5民政:1社会团体,2民办非企业单位,3基金会,9其他;
6旅游:1外国旅游部门常驻代表机构,2港澳台地区旅游部门常驻内地(大陆)代表机构,9其他;
7宗教:1宗教活动场所,2宗教院校,9其他;
8工会:1基层工会,9其他;
9工商:1企业,2个体工商户,3农民专业合作社;
A中央军委改革和编制办公室:1军队事业单位,9其他;
N农业:1组级集体经济组织,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3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9其他;
Y其他:不再具体划分机构类别,统一用1表示。
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
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的,免填本项。
单位详细名称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企业的详细名称按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填写;行政、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政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城乡代码 指单位所在地的城乡代码,按统计设计管理部门最新更新的城乡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
单位类型 根据单位划分有关规定,分为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1.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
2. 个体经营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体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依法在市场监管机关登记注册、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家庭。
其他个体经营户是指未在市场监管机关登记注册,但有相对固定场所、一年内实际从事二、三产业个体经营活动累计三个月以上的个人和家庭户。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他活动。
Ⅱ.主要经济指标
总收入 指本单位全年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全部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 指对本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的商品金额(包括售给本单位消费用的商品,含增值税)。在零售业中,本指标反映在国内市场上销售商品以及出口商品的总价;在餐饮业中,本指标反映餐饮业单位出售商品的销售总额(含增值税),不包括法人企业附营的其他行业产业活动单位的商品销售额。
餐费收入 指本单位为顾客提供就餐服务取得的收入(含增值税)。包括:经烹饪、调制加工后出售的各种食品,如主食、炒菜、凉拌菜等的收入。不包括多产业法人企业附营的其他行业产业活动单位的餐费收入。
营业面积 指用于经营的店面、库房、办公室等的建筑面积,按样本单位的实际营业面积填写。
餐位数 指本单位为顾客提供就餐服务时,正常可同时容纳就餐人员的餐位数量,不包括临时加的餐位。该指标按报告期内正常情况下的实有数统计。
从业人员期末人数 指报告期末最后一日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劳动报酬的人员数。该指标为时点指标,不包括最后一日当天及以前已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是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之和。其中,家庭经营类型的个体经营户,夫妻双方不存在雇佣关系,如无其他雇佣人员,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为“2”。从业人员不包括:
1.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并定期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2.在本单位实习的各类在校学生;
3.本单位因劳务外包而使用的人员,如:建筑业整建制使用的人员。
工资总额 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会计科目“应付职工薪酬”的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填报;执行其他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将本年上述职工薪酬包含的科目归并填报。
税费支出 指税金、管理费与经营性费用的总计。其中,税金是指向税务部门缴纳的各种税金;管理费是指向有关政府部门或市场管理部门缴纳的各种管理费,如场租费、卫生费、治安费等;经营性费用是指包括用于经营的房租、水电费、燃气费、取暖费、通讯费、交通运输费、广告费、餐具消毒费、机器设备的租赁费和检修费等在内的各种费用。
附件2
上海各区“金样本”抽样数量
地 区
| 样本数
| 零售业
| 餐饮业
| ||
法人
| 个体
| 法人
| 个体
| ||
黄 浦
| 2
| 1
|
| 1
|
|
徐 汇
| 2
| 1
|
| 1
|
|
长 宁
| 2
| 1
|
| 1
|
|
静 安
| 2
| 1
|
| 1
|
|
普 陀
| 2
| 1
|
| 1
|
|
虹 口
| 2
| 1
|
| 1
|
|
杨 浦
| 2
| 1
|
| 1
|
|
闵 行
| 4
| 1
| 2
|
| 1
|
宝 山
| 4
| 1
| 2
|
| 1
|
嘉 定
| 4
| 1
| 2
|
| 1
|
浦 东
| 4
| 1
|
| 2
| 1
|
金 山
| 4
| 1
| 2
|
| 1
|
松 江
| 4
| 1
| 2
|
| 1
|
青 浦
| 4
| 1
| 2
|
| 1
|
奉 贤
| 6
|
| 3
|
| 3
|
崇 明
| 6
|
| 3
|
| 3
|
合 计
| 54
| 14
| 18
| 9
|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