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印发《上海市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2022-09-30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上海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2022年9月30日
上海市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实施意见
(2022年9月21日市委第十四次深改委会议、2022年7月28日市政府第1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进一步提高统计监督效能,更好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持续深化统计改革,加强统计监督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及时性、准确性,不断提升统计监督有效性,加快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的统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统计工作的综合性、基础性、客观性特点,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决策和治理,为上海加快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统计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强化统计监测能力建设
1.加快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从上海经济特色出发,服务国家大局,主动承接国家统计改革任务,推动各项改革措施先行先试。建立完善数字经济、科技创新、节能降碳等领域统计调查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区级生产总值核算方法。在浦东新区开展统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完善统计单位管理办法,先行先试新兴金融业、企业混业经营等统计调查改革创新。(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教委、上海科创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2.加强高质量发展情况监测评价。进一步夯实对各区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的数据质量和工作基础,构建更加科学高效的定量评价工作机制。持续改进政绩考核办法,进一步完善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为重要组成部分的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方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组织部、市统计局)
3.提升重点领域统计监测服务水平。持续推进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五个新城”等重点区域统计监测。建立健全“五型经济”、经济发展新动能、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发展、“南北转型”等重点领域发展评价体系。持续完善三大先导产业、六个重点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旅相关产业等派生统计制度方法。支持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聚焦社情民意、热点问题开展统计调查,更好发挥监测评价专业优势。(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文化旅游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各区人民政府)
4.深化推动部门统计改革。加强部门统计工作,全面落实部门统计调查管理制度,不断完善部门负责的行业重点指标统计方法。推动部门统计范围从系统向行业转变,部门统计管理由项目管理向数据管理转变。(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交通委等部门)
5.推进统计数字化信息化转型。整合政府行政记录与社会大数据资源,利用信息化手段完善统计调查对象管理机制。加强大数据在人口、商业、能源消费、价格、居民收支等统计中的应用。推进统计大数据监测平台建设,进一步提升统计数字治理效能。(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市大数据中心)
(二)不断完善统计监督体制机制
6.组织开展常规统计督察。市委、市政府授权市统计局,每5年对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常规统计督察,重点督察贯彻落实中央和我市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履行统计职责以及执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规定等情况。加强对统计督察的组织领导,建立我市统计督察检查人才库,增强统计督察的有效性。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统计督察“回头看”。(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7.完善数据质量源头管理机制。建立上海市统计数据质量管控体系,按照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和统计业务流程规范,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核查,严格落实源头统计数据审核责任。建立健全各区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机制。(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交通委)
8.加强统计机构与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工作协调。完善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方面的工作机制,强化统计监督结果和整改情况与干部考核评价、追责问责工作的有机贯通,推动统计造假问题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到位。(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
9.强化统计机构与审计部门在案件查处中的协同配合。建立统计机构与审计部门在查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中的协同配合机制,实现精准对接。(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审计局)
10.加强统计监督结果在巡视监督中的应用。统计机构及时向巡视机构提供对被巡视党组织开展统计监测评价、统计督察、统计执法检查等情况和发现的涉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重要问题线索,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委巡视办)
11.完善政府经济管理部门间的统计信息共享机制。依托“三清单一目录”数据共享机制,深化推进部门间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按需共享,丰富统计监测数据来源,提高数据客观性、有效性。提升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数据平台服务功效,增强经济治理决策支持服务能力。加强统计数据跨部门、跨领域共享与分析应用,拓展统计数据应用场景,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市大数据中心)
12.压实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建立下级向上级报告年度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制度,严格落实依法治统各项规定,不得将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单位,不得要求下级机构或调查对象按照指定数值填报数据,不得随意调用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作为各项评比表彰和资格认定依据。(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着力提升专业化统计执法效能
13.提升统计执法检查能力。进一步提升统计执法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建立我市统计执法监督平台,完善“双随机”抽查制度,加强大数据技术在执法中运用,提高统计执法效率。建立常态化统计调查项目执法机制,统筹运用统计督察与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我市统计调查项目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14.依法履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追究。进一步规范我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确保过罚相当。坚持依规依纪依法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对发现有利用职权实施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人,通过倒查与追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查处,做好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审核,及时移送相关部门。(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市纪委监委机关)
15.强化统计领域信用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市统计信用管理办法,推进统计违法反面警示与诚信统计正向激励相结合。严格按照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标准做好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持续开展统计信用承诺活动,向社会公示签署《统计信用承诺书》的企业名单,积极营造依法统计、诚信统计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16.加大案件通报曝光力度。建立我市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分类通报制度,根据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轻重程度,通过涉案企业公示、统计系统通报等多种方式,加大“以案释法”曝光力度。把统计违纪违法典型案件纳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曝光内容。(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市纪委监委机关)
17.全面清理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严格落实国家规定,通过统计督察、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各区和有关市级部门清理和纠正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文件和做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清理检查结果纳入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年度报告。(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住建委、各区人民政府、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四)加强统计机构自身监督力度
18.制定统计机构监督管理规范。进一步明确中央关于加强统计机构自身监督的各项要求,对统计数据的调查、报送、公布、使用、存储、保密等工作全周期以及统计执法全流程等方面,制定相应的工作标准与操作规范,不断提高对我市统计机构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19.加强对统计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定我市统计机构负责人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守则,严格执行关于防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制规定,坚守统计底线,确保数据真实。建立统计机构工作人员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确保统计数据可核查、可追溯、可问责。加强对统计执法人员的监督,严肃执法执纪,完善统计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三、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
把加强党的领导贯穿统计监督各方面和全过程,各区、各部门要深刻学习领会统计监督重要意义,自觉接受统计监督。
(二)强化责任担当
统计部门要主动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统计系统内部监督检查,加强统计监督工作统筹协调;各区党委和政府要结合本区实际,压实责任,保障统计监督任务要求落实到位;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凝聚统计监督工作合力。
(三)加强能力建设
根据履行统计监督职责需要,进一步配齐配强各级统计工作力量,加强统计业务培训和统计职业道德教育,保持统计队伍稳定,不断提升统计工作人员专业能力。
附件:上海市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实施意见的主要任务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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