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做好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劳动工资统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2024-11-01

各区统计局、各有关调查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工作部署和最新劳动工资统计制度(详见https://tjj.sh.gov.cn/),自2024年年报起对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劳动工资统计数据开展全面调查(具体调查单位参考名单参见附件),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区统计局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调查单位积极支持配合。

  一、调查范围

  (一)机关法人

  指各级政党机关和国家机关。包括:

  1.县级以上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政行署;

  4.县级以上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

  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

  6.县级以上各民主党派机关;

  7.乡、镇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和人民政府。

  (二)事业法人

  指经国务院或地方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经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包括:

  1.各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2.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举办的事业单位;

  3.各级人大、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举办的事业单位;

  4.各级党委部门和政府部门举办的事业单位;

  5.使用财政性经费的群众团体举办的事业单位;

  6.国有企业及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7.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应当由各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

  二、工作安排

  (一)名录核实

  一是以全国第五次经济普查名录为基础,确定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库。核实经普库中的机关事业法人单位是否独立核算工资:如果不独立核算工资,需核实和确认所归属的上级法人单位;如果独立核算工资,需确认是否有下级不独立核算工资的单位以及所包含单位的从业人员数。最后应将独立核算工资的机关事业法人单位纳入最终的调查对象库。

  二是核实单位行业代码等属性信息,如有错误,需在统计云联网直报系统2024进行修改。根据“单位名称与行业大类对照表”,含有相应关键字名称的机关事业单位,其行业代码的修改应在已限定行业大类范围内。

  三是核实登记机关级别(中央级、省级、地(市)级、县(市)级)和事业单位预算管理方式(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以便进行后期数据审核。

  (二)调查上报

  各调查单位需在统计云联网直报系统2024(https://tjy.tjj.sh.gov.cn/)上报数据。

  1.2024年年报

  填报机关事业单位I102-3表,开网时间为2024年12月10日至2025年2月10日24点,具体表式详见制度。

  2.2025年季报

  填报机关事业单位I202-3表,开网时间为每季度末月10日,截止时间分别为一季度季后4日,二季度季后4日,三季度季后10日,四季度次年1月5日12点,具体表式详见制度。

  三、工作要求

  (一)对各区统计局

  鉴于针对全市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劳动工资年定报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且为新增调查任务,请各区统计局务必细致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事前做好制度布置和业务培训,对上报时间、上报内容、指标解释、平台操作等内容讲解到位,确保家家有落实。

  二是事中做好跟踪指导。报表报送期间,密切关注辖区内各调查单位报送状态,及时发现问题,有效沟通解决。

  三是事后做好数据整理评估。对于首次获取的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劳资数据,要在报送期间审核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整理评估数据合理性,做好积累。同时,还应主动做好不定期回访沟通,确保工作的可持续性。对于拒不执行报表制度或者统计数据造假、弄虚作假的单位,要加强执法联动。

  (二)对各调查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一章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各调查对象在执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过程中,务必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时间、指标解释、上报途径完成数据上报和审核,积极配合所在区统计部门完成业务培训以及数据质量检查等工作。

  附件:上海市第五次经济普查机关事业法人单位名录(电子版)

  上海市统计局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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