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对照表(2020版) 上海市统计局 2020-06-01

裁量规则

具体情形

备注

不予行政处罚

1.统计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经提醒或责令改正后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统计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其他依法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 

2.经查实确非自身原因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3.配合统计执法检查且主动反映和提供线索; 

4.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统计违法行为人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存在拒绝、阻碍统计执法检查行为的,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非自身原因是指:

1.统计违法行为人受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干预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违法事实已被查实,且提出确定指认的,包括具体干预人员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及其他相关信息;

2.统计违法行为人受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干预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违法事实已被查实,且提供书证物证的,包括下发的文件表格、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

3.由于政府统计机构或者相关部门等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者的原因导致发生统计违法行为。

应当从重处罚

1.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大;

2.多项指标出现差错;

3.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

4.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统计违法行为; 

5.在两年内受到统计行政处罚,又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 

6.其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情节严重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

2.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监督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3.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4.有统计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1年内被责令改正3次以上。

备注:本裁量基准所称的从轻处罚是指在裁量档次幅度内给予较轻的处罚,从重处罚是指在裁量档次幅度内给予较重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低于裁量档次给予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