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海市统计局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上海市统计局 2019-11-15
上海市统计局
2019年2月28日
引 言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沪府办发〔2018〕16号)要求,由上海市统计局编制。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举报申诉情况,咨询处理及政务公开工作情况,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并附主要指标统计附表。本年度报告在上海统计网(tjj.sh.gov.cn)上公布,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一、概述
2018年,本局根据《2018年上海市政务公开考核评估实施方案》的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不断加强政务公开报送工作,提高政务信息公开实效,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效能。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制,深化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本局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成立了由分管局领导为组长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管中心)、法规处、综合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小组成员。政务公开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并指定办公室和法规处的两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日常工作。通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明确各部门职责,强化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时加强部门之间配合,精心组织、安排部署、情况综合、督促检查、组织考核等工作,共同抓好上海统计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
本局从实际出发,结合统计工作自身特点,积极推进政务公开逐步由静态的信息公开向动态的过程公开延伸,不断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积极按照“以规范促落实,以服务求实效”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各个环节的工作制度,充分发挥统计外网及微信新媒体信息公开的功能,实现政务公开内容的资源整合、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进一步推进网上办事、信息查询、便民问答等服务;充分发挥信息公开受理点服务窗口的功能,实现政务公开与为民办事的有机结合,为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统计服务。
(二)、规范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制度,严格按照程序办事
根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本局管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本局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包括本局的机构设置和基本职能、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部门统计调查查询、网上办事以及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统计公报、统计年鉴、月度统计)等。
为加强对统计新闻的宣传和管理,本局制订的《统计新闻工作管理规定》对统计新闻宣传形式、统计新闻宣传内容、统计新闻发言人制度和统计新闻宣传管理等内容予以明确,进一步规范了统计新闻的对外发布与管理工作,维护统计资料和数据的权威性,更好地为政府和社会公众服务。
(三)、充分发挥网站和新媒体信息载体作用,依申请办理实现“全天候”服务
政府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和重要手段。“上海统计”网是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子网站,也是统计部门对外的一个窗口,本局将它作为政务公开的主要渠道,全面反映上海统计工作情况,公布全市经济、社会统计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
2018年,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本局大力推进 “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局办公室以配合全市“一网通办”工作为切入点,不断完善电子政务网络体系,在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推进“一网通办”功能上线。 “一网通办”是今年上海市委、市政府全力推进的重点改革项目,根据要求,本局确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等三个事项纳入统一受理平台,系统改造和对接工作由办公室牵头负责。在完成前期设备改造,流程设计和系统对接测试工作的基础上,我局已完成100%事项接入工作。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后续将继续完成电子证照库建设、公共支付平台对接等工作,并协助综合处继续完成上海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数据整合和对接相关工作。
二是开通“上海统计”微信公众号。由局办公室负责运营的“上海统计”微信公众号于2018年4月28日开通试运行,7月10日正式改版上线,以发布统计数据信息、重大统计工作以及局领导、各部门的工作动态等为主要内容。办公室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方案、明确目标、搭建架构,对运营工作进行了周密安排和部署。在充分利用现有统计信息资源的同时,组建了青年志愿者队伍,多渠道开拓稿源,作好专题策划,确保公众号信息数量和质量。公众号正式入驻澎湃新闻,并连续3个月获得澎湃新闻政务指数统计榜第一。
三是实施“上海统计”网站更新维护。2018年,“上海统计”网完成改版,实现整体技术架构标准化,功能应用一体化,检索互动智能化,首页界面扁平化,栏目内容规范化,测评管理可视化,安全管理常态化。每季度按抽查结果进行网站内容、错链、功能等整改复查。“上海统计”网站的改版更新,使网页版面与“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相统一,方便社会公众进行统计政务信息查询与申请,进一步提升统计政务信息公开的服务能级。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8年,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7325条(注:整组或整套数据以单条信息统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新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46条,全文电子化率达100%。其中,数据类信息294条,约占85%;公文类信息35条,约占10%;统计分析17条,约占5%。
在网站发布“统计新闻”152条、“各区动态”333条。
本局继续加强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在信息发布和信息公开方面的建设,进一步完善信息发布和咨询功能,充分利用统计网络平台、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平台以及上海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管理应用系统。采用“外网受理、内网办理、外网反馈”的工作模式搭建咨询受理平台,结合当面受理和信函受理的方式,确保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渠道的畅通,通过统一受理、部门分办,加强局、处各级领导的审核,严格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和效果。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8年,本局共受理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32件,申请答复率为100%。其中:当面申请99件,网上申请129件,信函申请4件。申请的信息内容按数量依次是:本市居民收支数据、本市新建住宅平均销售价格数据、人口构成数据、能源以及产业等经济统计数据,现已全部答复。其中“同意公开和部分公开”215件,合计约占总数的93%;“信息不存在、不属于本局职责权限范围等”17件,占总数的7%。
为确保申请答复的有效性,在受理过程中加强申请前的咨询服务,耐心仔细审核申请人的需求,以确保答复信息数据的口径合理、规范和统计方法制度规定的口径一致,尽力同申请要求不太明确的申请人进行解释沟通,及时引导补正申请,力求缩短答复时限和提高答复效果,并尽努力为不属于本局信息公开范围的申请者提供另申请方向。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经费以少量纸张印刷费和邮寄费为主,直接通过日常行政经费支出,对社会公众申请不收取费用。
四、复议、诉讼和举报申诉情况
本局2018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无行政复议案件;无行政诉讼和举报申诉情况。
五、咨询处理及政务公开工作情况
本局2018年度共接受公众咨询3726次,其中咨询电话接听3375次,当面咨询接待131次,网上咨询220次。
2018年,本局在“上海统计”网站上发布“统计新闻”152条、“各区动态”333条。
作为涉及全市范围的重要工作,本局圆满完成了一年四次的上海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例行新闻发布、第四次经济普查普查宣传和第九届“统计开放日”宣传活动等。同时,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舆情收集和正确的新闻宣传导向,把握新闻宣传力度和内容,加强社情民意、社会民生等方面的宣传力度,全年发送新闻稿件260多篇,在全市各委办局中名列前茅。
六、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2018年,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量上有了明显增长,在统计服务和新闻宣传再迈新台阶,但与社会公众的期望还存在一定差距,如统计信息公开在满足社会公众的时效性、通晓性和便利性需求等方面仍有巨大的提升空间,数据发布形式仍需进一步创新、新媒体服务产品还可进一步丰富。
2019年,本局将围绕上海四个品牌建设,紧扣统计工作重点,强化统计服务,着力在以下两大方面下功夫,全面提升统计政府信息公开的水平。
一是立足统计科普,进一步拓展统计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积极适应统计工作的重大战略机遇期和黄金发展期,持续提升统计服务社会公众水平,进一步加大统计数据发布和数据宣传解读力度,主动公开统计制度方法和数据生产过程,继续做好对主要指标解释、口径范围、计算方法的说明工作,广泛普及统计知识,使社会公众更方便、更规范地受用统计数据信息。
二是强化统计数据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加强新媒体及网络建设,强化统计政府信息公开的服务性。进一步强化统计政策法规、统计制度、统计标准、行政审批以及专业统计数据、统计分析等发布的时效性,为公众提供客观真实、及时有效的统计服务产品,进一步提升统计政务公开和统计数据信息公开的服务能级,深化创新意识、丰富统计新闻宣传的内容与形式,积极探索将统计信息依申请公开中具有广泛需求的信息归集为主动公开,更便利地服务社会公众。 本局将继续积极做好“上海统计”统计政务微信运营,充分运用新媒体平台,增强统计信息发布和统计知识普及宣传功能,提升新媒体平台统计服务能力。在2018年“上海统计”网的改版优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栏目建设,完善本局政务公开各项制度,梳理信息公开目录,规范和扩大内容范围,增加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并完善政务公开长效机制,确保本局政务公开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迈进,努力提升统计服务效能。
七、主要指标统计附表
填报单位:上海市统计局 |
|||
统计指标 |
代码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
1100 |
条 |
346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1110 |
条 |
20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1120 |
条 |
2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10 |
条 |
3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20 |
条 |
346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30 |
条 |
66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40 |
条 |
283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1250 |
条 |
0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
2100 |
次 |
0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2210 |
次 |
2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2211 |
次 |
0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2220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2221 |
次 |
0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2230 |
篇 |
3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2240 |
次 |
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2250 |
次 |
0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 |
—— |
(一)收到申请数 |
3100 |
件 |
232 |
1.当面申请数 |
3110 |
件 |
99 |
2.传真申请数 |
3120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3130 |
件 |
129 |
4.信函申请数 |
3140 |
件 |
4 |
(二)申请办结数 |
3200 |
件 |
232 |
1.按时办结数 |
3210 |
件 |
232 |
2.延期办结数 |
3220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3300 |
件 |
232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3310 |
件 |
0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3320 |
件 |
215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3330 |
件 |
0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3340 |
件 |
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3341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3342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3343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3344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3345 |
件 |
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3346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3350 |
件 |
3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3360 |
件 |
14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3370 |
件 |
0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3380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4000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4100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4200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4300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5000 |
件 |
0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5100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5200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5300 |
件 |
0 |
六、举报投诉数量 |
6000 |
件 |
0 |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7000 |
元 |
0.00 |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8100 |
个 |
0 |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
8200 |
个 |
1 |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8300 |
人 |
35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8310 |
人 |
1 |
2.兼职人员数 |
8320 |
人 |
34 |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8400 |
万元 |
0.00 |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9100 |
次 |
1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9200 |
次 |
1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9300 |
人次 |
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