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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

上海市统计局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统计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统计改革创新,建立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统计体系和指标体系。

(二)负责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根据国家统一制度拟订和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核算地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统一部署的全市人口、经济和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的统计数据。

(四)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社会福利业,以及能源、固定资产投资、消费、劳动工资、科技、人口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五)负责综合收集、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交通运输、邮政、教育、科技、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金融、财政、税收、社会发展、环境、资源、房屋、对外贸易、对外经济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六)负责统一评估、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建立服务业统计、新经济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七)负责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开展有关综合性、战略性问题研究,向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收集、整理并提供全国、各省区市、长江三角洲区域和长江经济带基本统计资料,组织实施国际国内统计资料交换和统计交流合作项目。

(八)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和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对重要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监控和评估。

(九)建立健全并管理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统计数据库系统和经济社会发展综合数据平台,组织拟订各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

(十)协助各区管理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指导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有关工作。负责管理由中央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

(十一)负责统计领域有关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案件。监督管理统计调查项目和涉外调查活动。开展统计法制、统计改革等有关宣传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