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上海市第二次农业普查自行车宣传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 2006-11-27


各区(县)农普办、统计局,市统计局和调查总队各处室(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2006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06]77号)、《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05]1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第二次农业普查的通知》(沪府发[2005]23号)的精神,上海市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上海市统计局决定联合举办“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和上海市第二次农业普查自行车宣传活动,大力普及宪法、统计法和《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知识,使全社会广泛了解统计在国家科学决策和现代化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认识开展农业普查的意义,更加理解、支持、配合统计工作和农业普查工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和依法普查,促进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本次自行车宣传活动初步定于2006年12月2~3日举行,届时将另行通知准确时间,请各单位和有关人员做好充分准备。各自行车宣传车队须确定领队、安全员和联络员各一名,全面负责自行车宣传活动的组织、协调和联络、安全工作,并须始终保持队员之间的联络网络畅通无阻,确保这次自行车宣传活动有序有效开展。

 
  上海市第二次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统计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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