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上海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 2024-01-04

  为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本次《裁量权基准》修订主要体现三方面思路:一是与上位法精神保持一致。2021年7月新版《行政处罚法》出台,新增了“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增加了从轻、减轻处罚种类。修订后的《裁量权基准》增加了《上海市统计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对从轻、减轻处罚内容进行了优化。2022年4月《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出台,《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现行《裁量基准(2020版)》中关于“严重失信联合惩戒”相关表述已不再适用。二是更加注重过罚相当。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应当尽量压缩裁量空间,避免畸轻畸重、显失公平。修订后的《裁量权基准》进一步完善、细化了“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裁量档次,区分了实物量和价值量指标的裁量,且增加了按照违法数额裁量的具体适用办法。三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现行《裁量基准(2020版)》于2020年6月1日正式施行。自施行以来,为本市统计执法检查裁量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有效避免了统计执法裁量随意性,切实保障了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但在日常的执法实践过程中,还是发现部分条款在“科学合理性”、“可执行性”方面存在不足。

  上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前期已广泛征求国家统计局、本市各级统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意见建议,形成《上海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适用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适用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将其填入反馈意见表(附件2)内,于2月3日前反馈给我们。

  联系地址:上海市威海路48号8F-2室,上海市统计局执法稽查处

  联系人:钱萍(53857760);李莉(53857191)

  邮箱:zfc@tjj.sh.gov.cn

  附件:1.上海市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征求意见稿)

             2.反馈意见表

  上海市统计局

  2024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