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9月本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基本情况

2017-10-11 来源:|0

房地产开发、经营

2017年9月

指标

9月

比去年同月增长(%)

1-9月

比去年同期增长(%)

房地产开发投资(亿元)

344.77

8.0

2709.62

5.0

    # 住宅

200.17

16.6

1524.57

10.1

      办公楼

47.73

-18.3

430.70

-10.3

      商业营业用房

47.93

6.7

373.39

4.3

房屋建筑、销售面积(万平方米)

 

 

 

 

      施工面积

 

 

14402.26

1.4

         # 住宅

 

 

7514.82

-2.4

      新开工面积

 

 

1807.54

-8.3

         # 住宅

 

 

972.82

-9.0

      竣工面积

 

 

2178.69

40.0

         # 住宅

 

 

1190.74

21.4

      销售面积

 

 

1306.25

-34.7

         # 住宅

 

 

1044.34

-30.7

 

 

 

 

 

房地产开发经营主要指标的统计范围、采集方式及指标解释

 

 

 

 

 

一、统计范围
    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二、采集方式
    房地产开发经营法人单位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按在地统计原则以网上直报的方式报各区、县政府统计机构,最终通过超级汇总的方式获取全市统计数据。

 

 

 

 

 

三、指标解释
    1、房地产开发投资:指报告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完成的全部用于房屋建设工程、土地开发工程的投资额以及公益性建筑和土地购置费等的投资。
    2、房屋施工面积:指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以及配套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的面积和上年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以及上期停缓建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建缓建的房屋,其建筑面积仍计入本期房屋施工面积中。
    3、房屋新开工面积:是指在报告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面积。不包括在上期开工跨入报告期继续施工的房屋面积和上期停缓建而在本期恢复施工的房屋面积,房屋的开工应以房屋正式开始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的日期为准。
    4、房屋竣工面积:是指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可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各栋房屋建筑面积的总和。
    5、商品房销售面积:指报告期内出售新建商品房屋的合同总面积(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建筑面积)。由现房销售建筑面积和期房销售建筑面积两部分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