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4季度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收支情况
2015-01-22 来源: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指 标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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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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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去年同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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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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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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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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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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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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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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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营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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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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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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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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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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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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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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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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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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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生活消费现金支出(季度)(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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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年度)(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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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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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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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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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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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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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 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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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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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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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 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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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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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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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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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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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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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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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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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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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教育娱乐用品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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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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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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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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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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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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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商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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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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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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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户调查统计范围、采集渠道及主要指标解释
一、统计范围
农村居民收支调查是以农村常住户为调查对象,按国家统计局《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方案》,采用抽样调查方法对本市农村居民家庭进行调查,调查样本分布于闵行、宝山、嘉定、浦东、金山、松江、青浦、奉贤、崇明9个区县的行政村。
农村常住户指长期(半年以上)居住在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半年及以上的住户也包括在本地农村常住户范围内;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半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都不包括在本地农村住户范围内。
二、采集渠道
调查数据采用农村居民记账与一次性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取得。农村居民的现金收入与支出、实物收入与支出通过调查户记账取得,其它调查内容的数据采用访问调查的方式,在季末或年底由调查员对调查户进行一次性访问调查取得。调查户按照国家统计局统一编制的帐本和要求记账。现金收支帐、实物收支帐发生一笔记一笔。由区县调查员每月收取调查户的帐本,录入计算机。
三、指标解释
1、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农村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是将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扣除各类相应的支出后,得到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后的收入。通常是指居民家庭可用于最终消费、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按家庭常住人口计算的一个平均指标,是指家庭成员的平均收入。计算方法: 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财产性支出-转移性支出)÷家庭常住人口
2、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农村居民家庭生活消费支出指农村居民家庭用于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的支出,包括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交通和通信、文化教育娱乐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其他商品和服务等八大类消费支出。对农村居民来说,年度生活消费支出既有现金支出,又有实物支出,如自己种植吃掉的粮食、蔬菜等也是生活消费的一部分,同样应作价计入。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是按家庭常住人口计算的一个平均指标,是家庭成员平均分摊的数值。计算方法: 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交通和通信+文化教育娱乐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常住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