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 工

2011-03-16
    指在国有、城镇集体、联营、股份制、外商和港、澳、台投资、其他单位及其附属机构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下列人员: (1)乡镇企业就业人员; (2)城镇个体劳动者; (3)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4)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 (5)民办教师; (6)在城镇单位中工作的外方及港、澳、台人员; (7)其他按有关规定不列入职工统计范围的人员。(1998年及以后的数据均为在岗职工数据,其他相关指标如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平均工资等指标也从1998年按此口径进行了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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